一、案情简介
F某伙同他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F某在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受他人安排将部分赃款转去投资。
二、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量刑情节,签署量刑建议具结书。庭审中律师积极辩护,法官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宣告刑低于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1.F某在部分环节中处于帮助地位,属于,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2.F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行为,构成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F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对其从轻处罚,符合当下有关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形势政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F某实际违法所得低于起诉书所指控的金额。
5.归案后,F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态度端正诚恳、积极全额退赃,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 、办案结果
犯,判处十年,并处八十万;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二十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是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应结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若与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情况不甚理想,可以选择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再签署具结书。同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关于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幅度的细节,实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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