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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吴懿儒律师利用“30+7”黄金救援期开展辩护工作,通过积极沟通,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19 15:48:06 浏览:4525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根据当事人Z某向辩护人陈述的事实,Z某此前一直在某园区经营企业,从事海外Tiktok商城销售活动,于2022年6月底搬离。彼时由于员工已遣散,Z某又临时找不到地方,经朋友X某介绍认识W某,W某同意借办公场所给Z某使用。

2022年6月始,Z某便把办公设备、用具等都搬到W某的公司并开始借用办公场所。在这之前,Z某与W某之间没有业务往来或者业务协助。

辩护思路

2022年7月的一天,Z某家属接到警方通知,Z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当家属对案情一无所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多次沟通,取保候审申请未被批准。

因为疫情管控原因,辩护人无法会见嫌疑人,对案情无从得知。辩护人按拘留日期计算报捕期,并及时向警方跟进报捕进度,于侦查机关报捕的次日向检察院提交《关于Z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嫌疑人Z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性不大: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并非公共安全、生命健康权,行为本身不具有暴力性,不会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威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Z某不是本案主犯,其涉嫌有关犯罪事实可能仅处于履职需要、而非Z某主动为之。二、如果嫌疑人Z某构成犯罪,其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的必要:此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能够积极配合刑事司法活动。三、犯罪嫌疑人Z某有固定住处,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利于节约司法自愿。

书面提交意见后,辩护人及时与承办检察官作口头沟通,在对案情信息完全未知情况下,建议检察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以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

在报捕期的最后一日,检察官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Z某被释放后,辩护人继续履行辩护职能,向Z某了解案情后,又向公安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要求附卷,辩护意见为:一、Z某之所以涉案,是因为其借用了W某等人用于实施可能的诈骗行为的办公场所。二、Z某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没有使用软件实施诈骗行为,不是W某公司的员工、没有参加W某可能的犯罪行为。三、如果W某等人确实实施诈骗行为,Z某对该诈骗行为并不明知。

提交《法律意见书》后,辩护人再次与侦办民警沟通,民警告知,有其他证据证明Z某涉案。

关于具体案情如何,有待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揭晓。

办案过程

本案经历了案件信息从无到有的过程。

由于无法会见嫌疑人、案件信息极其不对称,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期,辩护人撰写书面意见只能受限地“盲辩”。但在与检察官的口头沟通时,又进一步加强了辩护力度——辩护人以推测性的言辞向检察官表达辩护观点,从检察官的反馈,大致了解Z某可能处于不重要的犯罪地位,可能是从犯,也可能不一定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再次口头建议,如果Z某构成犯罪,可予无逮捕必要不捕。该辩护意见被检察官采纳。

在“盲辩”案件中,辩护人与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是极其重要的,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信息不对等,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办理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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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吴懿儒律师利用“30+7”黄金救援期开展辩护工作,通过积极沟通,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19 15:48:06 浏览:4525次

案情简介

根据当事人Z某向辩护人陈述的事实,Z某此前一直在某园区经营企业,从事海外Tiktok商城销售活动,于2022年6月底搬离。彼时由于员工已遣散,Z某又临时找不到地方,经朋友X某介绍认识W某,W某同意借办公场所给Z某使用。

2022年6月始,Z某便把办公设备、用具等都搬到W某的公司并开始借用办公场所。在这之前,Z某与W某之间没有业务往来或者业务协助。

辩护思路

2022年7月的一天,Z某家属接到警方通知,Z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当家属对案情一无所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多次沟通,取保候审申请未被批准。

因为疫情管控原因,辩护人无法会见嫌疑人,对案情无从得知。辩护人按拘留日期计算报捕期,并及时向警方跟进报捕进度,于侦查机关报捕的次日向检察院提交《关于Z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嫌疑人Z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性不大: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并非公共安全、生命健康权,行为本身不具有暴力性,不会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威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Z某不是本案主犯,其涉嫌有关犯罪事实可能仅处于履职需要、而非Z某主动为之。二、如果嫌疑人Z某构成犯罪,其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的必要:此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能够积极配合刑事司法活动。三、犯罪嫌疑人Z某有固定住处,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利于节约司法自愿。

书面提交意见后,辩护人及时与承办检察官作口头沟通,在对案情信息完全未知情况下,建议检察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以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

在报捕期的最后一日,检察官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Z某被释放后,辩护人继续履行辩护职能,向Z某了解案情后,又向公安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要求附卷,辩护意见为:一、Z某之所以涉案,是因为其借用了W某等人用于实施可能的诈骗行为的办公场所。二、Z某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没有使用软件实施诈骗行为,不是W某公司的员工、没有参加W某可能的犯罪行为。三、如果W某等人确实实施诈骗行为,Z某对该诈骗行为并不明知。

提交《法律意见书》后,辩护人再次与侦办民警沟通,民警告知,有其他证据证明Z某涉案。

关于具体案情如何,有待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揭晓。

办案过程

本案经历了案件信息从无到有的过程。

由于无法会见嫌疑人、案件信息极其不对称,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期,辩护人撰写书面意见只能受限地“盲辩”。但在与检察官的口头沟通时,又进一步加强了辩护力度——辩护人以推测性的言辞向检察官表达辩护观点,从检察官的反馈,大致了解Z某可能处于不重要的犯罪地位,可能是从犯,也可能不一定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再次口头建议,如果Z某构成犯罪,可予无逮捕必要不捕。该辩护意见被检察官采纳。

在“盲辩”案件中,辩护人与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是极其重要的,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信息不对等,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办理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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