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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吴懿儒律师帮助下,达成认罪认罚协商,检方同意建缓。

发布时间:2023-04-07 12:23:18 浏览:494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在律师帮助下,委托人与检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检方同意建议缓刑,后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获判缓刑。

亮点:选择利益最大化的辩护策略;说服当事人认罪更要争取免羁押刑。

焦点:帮助犯是否还能区分主从犯;本案是否有建缓条件。

封面语:无罪辩护非上策,争取利益须认罪;同案犯判处实刑,争取缓刑需从犯条件;本是帮助犯正犯化,从犯辩护还需靠专业。

二、案情简介

W某是卖域名的,程序员S多次找他买域名,有一次S问W能不能租到服务器。W某想服务好S这个客户,便推荐了租赁服务器的L。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S在互联网上利用Telegram(俗称小飞机聊天软件)对接境外客户(身份不详),在明知道该客户需求为搭建“赌博网站”的前提下,根据客户要求,利用自己互联网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向犯罪嫌疑区人W租赁多个域名以及向服务器提供商L(已判决)租用多个服务器,四人在Telegram(俗称小飞机聊天软件)上建立群聊,方便三人为该“赌博网站”搭建、使用和服务。截至案发前,犯罪嫌疑人W自L处转租服务器5台,并将上述服务器加价转租给犯罪嫌疑人S以便于其搭建境外“赌博网站”,现已查实其中IP地址:XXXX的服务器被用于搭建虚假博彩网站,该网站致大量群众受损。

三、办案过程

本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谈案时为周六,W某称其于批捕阶段因证据不足被取保,检察院通知其于下周一、二前往做笔录。

W向律师阐述案情,表示自己不构成犯罪,希望作无罪辩护。

律师以“有罪推定”思维,围绕本案交易与沟通是否存在异常的问题向W发问:

  1. 律:为什么你们几个中国人要翻墙聊天?W:因为我用QQ和微信,发的域名太多会被系统自动识别为营销账号被封号,所以我们就翻墙到telegram上聊天。
  2. 律:为什么你要使用绑定别人身份信息的支付宝?W:使用我堂哥丈母娘身份信息绑定的支付宝,是因为我想拉我堂哥一起来做域名和服务器生意,所以用他丈母娘账号。

律师认为,W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看起来像“狡辩”,但具体辩护思路,仍要等阅卷后确定。

周一,律师通过12309网站获取卷宗并快速完成阅卷,随后向W表达自己的意见:

1.本案证据的确不够扎实,开设赌博网站的域名是否出W之手不能确定,但S、L的证言能印证,赌博网站使用的服务器是S通过W向L购买的,这不会影响构罪认定;

2.本案可以定W构成帮信罪,因为交易与沟通异常,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认定明知的规定。

W辩解自己曾经与S告知域名和服务器使用要合法,不可以用于灰色产业;自己认为L是服务器公司员工,购买公司的产品一定是合法的。但律师告知,辩解没有得到S、L的口供印证,且案涉服务器为L向他人转租,并非其公司产品。W仍然认为自己有冤情,希望律师作无罪辩护。

律师于当晚完成两篇辩护词,一篇无罪辩护,一篇罪轻辩护。辩护意见完成后,律师决定再劝W认罪。

次日,律师与已经到达安徽省六安市的嫌疑人W电联,告知其如果坚持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将直接起诉,量刑可能重于已经判处八个月实刑的L某。如果认罪认罚,律师将争取建缓。

W说自己的妻子已经怀孕、不希望新生儿诞生之时自己在服刑,只求不要羁押,并非要求一定要无罪辩护。

于是,律师将罪轻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

检察院对于律师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有不同看法,认为帮信罪本来就是帮助犯正犯化,何来从犯之说。

律师认为,即便是同样参与帮信活动,每个人的作用大小有差别,W某的涉案情节仅是发挥中介作用,主观上其“模糊明知”,与S、L二人“清晰明知”有显著区别。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处罚结果应与L、S拉开刑罚档次。

通过律师专业辩护与诚恳沟通,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同意建议缓刑。

律师于周四赴六安市某区检察院,见证W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律师进一步与检方沟通,当地法院是否会直接采纳建缓建议。得到公诉人把握答复,律师主动提出审判阶段当事人可自行辩护。

一月后,当事人获判缓刑,数月后陪伴妻子生产、迎来新生儿。

四、办案思路

一、公安认定案涉赌博网站域名系S从W处购买证据不足,仅网站使用服务器可证明是S从W处转租的。

二、当事人W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

帮信罪虽然是帮助犯正犯化,除非无必要区分主从犯的,刑法分则任何一个罪名都有区分主从犯的条件。W在本案中发挥作用极小,所出租的服务器赚取合理差价,对于服务器的使用用途并不清楚明知,没有积极推动犯罪行为,更没有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

三、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系不清晰明知,应在量刑上与L、S予以区分。

W与L、S的从业背景不同,L、S对于案涉服务器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清晰明知”,但不等于中间商W也必然“清晰明知”或者“概括明知”。况且,W并没有参与服务器的使用和维护,对于网站内容并不知晓,其入罪是因使用翻墙软件进行沟通,系属“推定明知”,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均远远轻于L、S,因此对其建议量刑低于S与L,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认罪认罚、退赔、消弭社会矛盾。

五、建议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从犯辩护意见,提出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缓刑。后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及建缓建议,当事人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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