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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诈骗罪,吴懿儒律师谨慎沟通辩护,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12-01 11:05:01 浏览:501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3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获不起诉

亮点:翻供不是最佳选择;沟通是辩护最重要的方式

焦点:是否有必要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是否采取无罪辩护策略

封面语:当事人担心留下“案底”,是翻供还是认罪,律师在未取得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进行有效辅导,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结果。

 

二、案情简介

检察院审查查明:2022年3月7日,W某在F安排下,陆续招募、组织甲、乙、丙、丁、戊、Z某等人为员工,以本小区某栋某室作为窝点,员工每月有基本工资和业绩抽成。W某向员工提供诈骗所使用“话术”对员工进行培训,为员工配备用于诈骗的电脑和手机等设备,带领员工伪装成年轻女性,通过WhatsAPP等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FNAC等虚拟币投资平台或者挖矿平台购买礼物、充值、入金、投资等,后通过操控上述平台的后台将被害人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在Z某参与期间,团伙诈骗金额1054.62美元,折合人民币7089.51元,个人诈骗总金额为0元,未获利。

 

三、辩护思路

委托人涉案情节轻,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可其于侦查阶段所作笔录。

如果辩护人大胆开展无罪辩护,可能导致委托人失去争取认罪不起诉的机会。

但辩护人不能强迫委托人认罪,认罪得尊重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未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辩护人小心谨慎开展沟通式辩护工作,请检察官“先行观看同步录音录像”,以给辩护留下空间。

在辩护人指导下,委托人主动认罪并获相对不起诉。

 

四、办案过程

本案系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在报捕期间,律师以一份《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帮助委托人获得取保候审

委托人向律师陈述,其只是借用W某等人的“窝点”作为办公场所,没有参与共同犯罪行为,没有诈骗他人入金,不了解“话术”,但有使用软件与他人聊天。

律师问为何要使用软件,Z某解释为“对软件好奇,该软件可以同时集合多个聊天窗口,能大大提高引流的效率”。

律师向委托人释明,辩护策略还需待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明确。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发现笔录所记录委托人Z某的供述与其和律师所述完全相左,且该供述能与主犯W某、从犯甲、乙、丙等人供述相一致,Z某亦对有关诈骗“话术”进行确认并签字。律师请委托人到律所,将其本人口供逐字逐句与委托人核对、并作详细记录。(图中紫色、橙色笔迹部分为委托人修正口供的陈述)

辩护人向委托人Z某释明:须保证其对辩护人陈述客观真实、毫无保留,1.如果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我将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但在案其他同案嫌疑人口供能部分印证委托人的些许涉案事实,这样坚持可能将导致委托人失去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机会;2.如果委托人认罪认罚,由于其参与时间短、涉案情节轻,辩护人将为其争取相对不诉。

Z某说不想留下案底,表示愿意配合辩护人无罪辩护。

辩护人基于保留未来可能的罪轻辩护余地的出发点,与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明确表示:1.辩护人暂未形成明确辩护意见,2.委托人对自己的涉案情节阐述与笔录有不符的情况,3.委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定性还未明确,辩护人因无法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明确予以指导,还请检察官先行观看同步录音录像,以避免冤假错案,辩护人将于翌日再致电沟通。

在第二次沟通中,检察官向辩护人反馈:1.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确有部分不完全一致,但主体事实没有偏离,可通过再次讯问修正瑕疵;2.当事人如果不认罪,ta到时间将直接送法院起诉。

辩护人又与Z某再次沟通,得知侦查机关通知委托人当日下午去做笔录,辩护人要求Z某做完笔录后联系。

补充笔录做完后,Z某告知辩护人,侦查机关对之前所作笔录作了补充和修正,其所述为有罪供述。

辩护人于是详细告知Z某关于辩护策略选择的利弊,明确告知Z某,如果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Z某有罪供述,由于本案在案证据较为扎实,这种无罪辩护是无效的。Z某再次提出可能留下刑事案底的担心。辩护人详细解释,如果争取不起诉,Z某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只是公安内部系统会有曾经涉嫌犯罪的留痕。

Z某考虑两天后答复辩护人:同意认罪。辩护人及时与检察官沟通并提出辩护意见:1.Z某犯罪情节轻微(参与半个月,虽有与他人打招呼但没有诈骗他人入金的实行行为,没有获利);2.Z某是从犯,但对共同犯罪没有贡献,没有积极参与,诈骗金额与Z某无关;3.Z某系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

不日,检察官通知Z某与辩护人,作认罪拟不起诉具结。

 

五、办理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Z某不起诉。没收被不起诉人Z某被扣押的涉案物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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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吴懿儒律师谨慎沟通辩护,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3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获不起诉

亮点:翻供不是最佳选择;沟通是辩护最重要的方式

焦点:是否有必要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是否采取无罪辩护策略

封面语:当事人担心留下“案底”,是翻供还是认罪,律师在未取得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进行有效辅导,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结果。

 

二、案情简介

检察院审查查明:2022年3月7日,W某在F安排下,陆续招募、组织甲、乙、丙、丁、戊、Z某等人为员工,以本小区某栋某室作为窝点,员工每月有基本工资和业绩抽成。W某向员工提供诈骗所使用“话术”对员工进行培训,为员工配备用于诈骗的电脑和手机等设备,带领员工伪装成年轻女性,通过WhatsAPP等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FNAC等虚拟币投资平台或者挖矿平台购买礼物、充值、入金、投资等,后通过操控上述平台的后台将被害人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在Z某参与期间,团伙诈骗金额1054.62美元,折合人民币7089.51元,个人诈骗总金额为0元,未获利。

 

三、辩护思路

委托人涉案情节轻,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可其于侦查阶段所作笔录。

如果辩护人大胆开展无罪辩护,可能导致委托人失去争取认罪不起诉的机会。

但辩护人不能强迫委托人认罪,认罪得尊重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未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辩护人小心谨慎开展沟通式辩护工作,请检察官“先行观看同步录音录像”,以给辩护留下空间。

在辩护人指导下,委托人主动认罪并获相对不起诉。

 

四、办案过程

本案系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在报捕期间,律师以一份《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帮助委托人获得取保候审

委托人向律师陈述,其只是借用W某等人的“窝点”作为办公场所,没有参与共同犯罪行为,没有诈骗他人入金,不了解“话术”,但有使用软件与他人聊天。

律师问为何要使用软件,Z某解释为“对软件好奇,该软件可以同时集合多个聊天窗口,能大大提高引流的效率”。

律师向委托人释明,辩护策略还需待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明确。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发现笔录所记录委托人Z某的供述与其和律师所述完全相左,且该供述能与主犯W某、从犯甲、乙、丙等人供述相一致,Z某亦对有关诈骗“话术”进行确认并签字。律师请委托人到律所,将其本人口供逐字逐句与委托人核对、并作详细记录。(图中紫色、橙色笔迹部分为委托人修正口供的陈述)

辩护人向委托人Z某释明:须保证其对辩护人陈述客观真实、毫无保留,1.如果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我将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但在案其他同案嫌疑人口供能部分印证委托人的些许涉案事实,这样坚持可能将导致委托人失去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机会;2.如果委托人认罪认罚,由于其参与时间短、涉案情节轻,辩护人将为其争取相对不诉。

Z某说不想留下案底,表示愿意配合辩护人无罪辩护。

辩护人基于保留未来可能的罪轻辩护余地的出发点,与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明确表示:1.辩护人暂未形成明确辩护意见,2.委托人对自己的涉案情节阐述与笔录有不符的情况,3.委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定性还未明确,辩护人因无法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明确予以指导,还请检察官先行观看同步录音录像,以避免冤假错案,辩护人将于翌日再致电沟通。

在第二次沟通中,检察官向辩护人反馈:1.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确有部分不完全一致,但主体事实没有偏离,可通过再次讯问修正瑕疵;2.当事人如果不认罪,ta到时间将直接送法院起诉。

辩护人又与Z某再次沟通,得知侦查机关通知委托人当日下午去做笔录,辩护人要求Z某做完笔录后联系。

补充笔录做完后,Z某告知辩护人,侦查机关对之前所作笔录作了补充和修正,其所述为有罪供述。

辩护人于是详细告知Z某关于辩护策略选择的利弊,明确告知Z某,如果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Z某有罪供述,由于本案在案证据较为扎实,这种无罪辩护是无效的。Z某再次提出可能留下刑事案底的担心。辩护人详细解释,如果争取不起诉,Z某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只是公安内部系统会有曾经涉嫌犯罪的留痕。

Z某考虑两天后答复辩护人:同意认罪。辩护人及时与检察官沟通并提出辩护意见:1.Z某犯罪情节轻微(参与半个月,虽有与他人打招呼但没有诈骗他人入金的实行行为,没有获利);2.Z某是从犯,但对共同犯罪没有贡献,没有积极参与,诈骗金额与Z某无关;3.Z某系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

不日,检察官通知Z某与辩护人,作认罪拟不起诉具结。

 

五、办理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Z某不起诉。没收被不起诉人Z某被扣押的涉案物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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