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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律师、王进律师(实习)为其辩护,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3 16:21:02 浏览:357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22年5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G某为能在出境人员名下托运货物赚取利润,通过伪造国外公司邀请函、虚构劳务关系、教授话术应对边检等方式帮助D某某等五人非法出境,其中二人利用G某提供的虚假资料成功出境至非洲乌干达,而另外三人被边检挡获未能出境。

二、【辩护思路】

(一)G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G某不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仅仅是提供了协助;

(2)G某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

(3)证明G某帮助部分“偷越”人员偷越国边境及部分人员确已偷越的证据不足,因此相关事实存疑;

(4)部分证据存在明显瑕疵。

(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G某的协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已经足以对其进行惩罚和教育,并且足以抑止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即使办案机关认为G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G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予起诉。

(1)G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其主要根据Z某(未被刑事立案)的安排和介绍,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G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其中三人并未“顺利出境”,对于该部分事实,属于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其中两人出境与否存疑,即使确已出境,其出境与G某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疑;

(5)G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可能构成立功。

三、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立即了解案件事实,及时尽早展开阅卷工作。要尽快厘清案件的主要事实及相关事实,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为与办案机关沟通奠定扎实的基础。

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这不仅可以向办案机关阐释辩护人的意见,更可以了解到承办人员对案件的态度,并作出针对性的回应。从而为案件本身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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