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之前委托了律师,对比后有明显差别,遂委托卓安团队介入 交通肇事,一死一轻伤,天府新区,超速(97km/H) 谅解、赔偿、自首、认罪认罚 希望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H某,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案发后,H某留在原地主动报警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救援减轻损害,未有逃逸且一直在现场等待配合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行为,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2、案发后,H某积极主动赔偿本案被害人L某、L某1的家属,表达深深忏悔,取得其书面谅解。基于本案符合当事人和解的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3、案发时,被害人在主干道进行环卫作业时,未尽到相关交通法规关于规范着装、距施工地点150米起摆放警示锥形桶、正向面对车流方向开展作业的要求。案涉J公司疏于施工安全管理,未尽到日常安全生产培训义务,且未给作业工人配备充足的安全警示锥形桶,导致被害人没有接受任何相关培训就仓促上岗,案发时仅穿工作服、未着反光背心、肩灯和头盔,锥形桶摆放顶端距自己距离只有17米,且背对车流方向作业的情况下,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望检察机关酌情考虑。
4、H某本人对于自己因超速、未尽驾驶员确认安全义务违反交通法规,而引发惨烈悲剧的行为懊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5、H某本人曾是退伍军人,现就职于G公司,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事件的发生因其疏忽大意的过失所导致,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针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情节,我们检索到有类案不起诉案例。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对全案情况进行充分考量,基于量刑规范化下的量刑均衡,对H某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以贯彻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听取被告人的陈述、阅卷等工作对案件的相关细节及证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在阅卷及会见的基础上撰写了一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从“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以及被害人及其所属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出发,请求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
四、办理结果
H某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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