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M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杨巽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3-06-10 21:07:21 浏览:299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21年12月,被告人M某安排其他被告人在其经营的具有卖淫项目的足疗SPA店内工作。2022年1月,民警在足疗SPA店内,现场挡获了三对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并现场挡获了被告人以及收银员和其他五名待钟卖淫技师。2022年4月,被告人M某、P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一审判决被告人M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二、辩护思路

第一,M某在案发前已将涉案足疗店转让他人,其在微信群中系为了解新店经营状况以便于收回尚未结清的转让费,M某对转让之后店内的卖淫活动不具备组织、管理、控制行为,依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二,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也可推定足疗店转让后存在其他实际管控人,但侦查机关却未对该群成员真实身份进行核实,本案可能存在事实不清、主犯尚未到案情形。

第三,对于M某签署的投入支出单据以及账簿等关键证据在一审时均未经过庭审质证,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四,M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其将足疗店转让他人后为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和便利条件,可能涉嫌容留卖淫罪,因尚未达到“情节严重”量刑标准,应当在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裁判结果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即组织卖淫行为人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对卖淫活动进行了管理、控制,而容留卖淫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既不管理,更不控制,而仅仅提供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以及流动场所,对卖淫人员在何实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等均不过问,只收取一定的场所费用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至于卖淫人员的日常活动,均由卖淫人员自行安排。回到本案中,M某将足疗店转让给他人后除了在微信群中了解过经营情况、收取过经营转账以外,未实施任何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更何况其对于自己的行为已经作出过系通过新店经营收入弥补剩余转让费的合理解释,其对转让后店铺经营情况的关心符合常情常识常理,不能排除往来款系从新店经营收入中补足转让费的合理怀疑,M某的行为可能仅涉嫌容留卖淫罪。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