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的当事人作出实行量刑建议,在法院阶段终获判决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当事人Z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微信兼职群看到有人招募淘宝刷单就加对方微信,之后对方要求当事人把自己名下的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卡总共三张银行卡的APP额度截图给第三人。在2022年1月底期间,对方联系当事人要求配合转账,当事人在明知上游钱款系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所得,仍陪同第三人坐车至福建省漳州市、广东省汕头市,通过提供手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及其名下三张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取款密码及刷脸认证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账和取现共计人民币125688元,当事人从中获利人民币2440元人民币。 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电话传唤并自动到案。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当事人以及辩护人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和证据持有异议,检察院明确提出要求退赔全部涉案流水共计12万,但是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认为我们只是整个犯罪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同时我们对于上游犯罪只是概括故意,对于上游犯罪具体是什么犯罪以及被害人是谁是不知情的,因此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认为银行的转账流水不是违法所得,如果要退款也只能退当事人获利部分共计2440元。鉴于辩护人与检察院对于退赔认定就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检察院给出11个月的实刑量刑建议。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后对当事人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当事人先在检察院作出认罪认罚承诺,拿到认罪认罚量刑优惠。第二、案件移到法院阶段后,辩护人就该案卷仍存在证据问题向法官沟通,同时辩护人在法院阶段独立进行量刑上的罪轻辩护。
案件到法院后,法官开始和检察官持有同样观点,认为要求退出涉案的所有流水,同时表示在本地区从来没有不退流水获取缓刑的先例。但是辩护人一方面坚持与法官沟通,指出案卷中证据问题,该案件中共有12笔被害人转账记录,但是其中有4份被害人笔录没有被害人签名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为上游犯罪是犯罪,该案件被害人都在全国各个地方,因此对于该证据存在问题公诉方是无法作出补正,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把该4笔金额去除。另一方面辩护人扩大类案检索范围,虽然在本辖区法院对此类型案件没有判决缓刑先例,但是在该地区周边地区都有判决缓刑案件,辩护人通过检索案例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提供给法官。最后法官同意在退出涉案流水上做出让步,把退赔金额设定为6284.4元(125688x5%)按比例赔偿给受害者,同时对被告人作出缓刑一年的判决。
三、辩护思路:
1、在公安阶段,结合当事人到案情况向公安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要求出具情况说明进一步做实该减轻处罚情节;
2、在检察院阶段,通过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当事人是受他人教唆才犯罪,从而实现对认定;
3、在法院阶段,当事人与辩护人充分沟通,当事人做认罪认罚,辩护人采取骑墙式辩护。
四、办案结果:被告Z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11个月,缓刑一年。
五、办案心得 :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辩护律师在充分阅卷后找到该案件证据上存在漏洞,在与检察院沟通时候不急于指出该案存在所有问题,只是先抛出一部分案件存在的问题,试探检察院的底线。如果认为检察院的底线不是我们追求结果,那就将其他证据问题放在法院阶段提出。本案中辩护人在与检察院沟通过程中感受到,无论辩护人提出什么证据问题,检察院能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前提都是要求当事人退赔所有流水作为违法所得。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这个想法不合理,因此就建议当事人先作认罪认罚,辩护人在法院阶段做独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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