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某经常早晨骑电动车经过某路段,看到沿途小餐馆门口经常堆放着大米、鸡蛋等物(因早晨饭店还未开门,快递员将货物堆放在饭店门口),因此起了贪念,多次乘无人之机“顺手牵羊”偷盗堆放在小饭店门口的大米、鸡蛋等物品。失主发现后报警,孙某某因涉嫌犯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
【办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笔者至看守所会见了孙某某,从孙某某处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从孙某某陈述的案件事实看,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因多次盗窃,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件定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在会见过程中,孙某某多次表示万分懊悔,称自己身陷囹圄事小,担心自己受到刑事处罚,会因此影响孩子的前途。经了解,孙某某的孩子学习成绩优异,就读于重点高中。孙某某的家属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并称,孩子在得知孙某某因盗窃被抓后,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情绪非常糟糕,学习成绩也明显下滑。 针对本案情况,笔者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在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后,笔者陪同孙某某到受害人处赔礼道歉,以寻求受害人谅解。在与受害人沟通过程中,有受害人表示,虽然损失金额不大,但孙某某的行为极为可恨,而且,据受害人了解,由于送递的货物多次被盗,快递员因此受到公司处罚并丢了工作,所以,对孙某某表现出了厌恶和不屑,并称不接受道歉和赔偿,也不谅解孙某某。笔者耐心听取受害人意见,并表示充分理解,但同时也讲了孙某某孩子的情况,孙某某的行为虽然可恶,但如果孙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将影响其孩子的学习甚至前途。经笔者耐心的疏导劝解,受害人终于表示,看在孙某某孩子的份上,接受孙某某的道歉和赔偿,同时出具了谅解书。
【办理思路】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三次及以上)盗窃即构成盗窃罪,孙某某“顺手牵羊”偷盗他人财物在三次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案件定性方面没有辩护空间。但孙某某盗窃金额不大,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考虑到孙某某的孩子学习成绩优异,前途无可估量,正处高中关键阶段,如果孙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必将影响孩子情绪,影响其学习,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前程。孩子是孙某某全家的希望,也是国家的财富。综合案件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让孙某某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得到受害人谅解,化解孙某某的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消解孙某某的犯罪后果,尽力为孙某某争取相对不起诉。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听证并综合考量后,对孙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1、刑事辩护不是单纯的被动防御,常常需要辩护人主动而为。本案中,孙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作为辩护人来说,此时有几个辩护思路可供选择,一是为孙某某争取,二是争取相对不起诉。但如果孙某某被判缓刑的话,可能会对孩子的前途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对孙某某的教育感化;因此,首选途径是尽力为孙某某争取相对不起诉;但该案要想争取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必须消除孙某某的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笔者鼓励并陪同孙某某主动上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让孙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从情、理、法的角度说服受害人接受孙某某的道歉并寻求受害人谅解,为争取检察院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创造条件、扫清障碍。
2、惩罚犯罪、教育挽救、被告人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以惩罚为主还是以教育挽救为主,不同的案件情况应有不同的价值取舍。本案承办检察官没有机械司法,而是能综合考量案件实际和孙某某家庭、孩子的情况,以及受害人损失弥补和对孙某某的谅解情况,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体现了承办检察官的智慧和司法担当,传递了司法的温情,有利于从思想上教育感化孙某某,实现了更为有效的司法“特殊改造职能”。笔者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实现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3、孙某某当初可能不会意识到,因一时的贪念,不但使自己陷入刑事风险,还可能因自己的行为影响孩子前途,可谓因小失大、教训深刻。该案也给人们深刻启示,勿以恶小而为之!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