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4 月14日2时许,被告人Z某和L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某区XX路XX号“YZYZG烤羊肉店”就餐时与邻桌发生不愉快。后被告人Z某分别给被告人L某、Q某等人联系,让两人组织人员到本市某区XX路XX号“GG鸭脑壳”餐馆门口汇合。被告人L某遂召集六人;被告人Q某遂召集十人陆续赶至“GG鸭脑壳”餐馆门口。人员到齐后,被告人Z某召集现场人员到街对面XX路XX号“YZYZG烤羊肉店”内进行打砸。后十七人过街后,被告人Z某站在烤肉店门口未进入店内打砸,被告人L某、Q某、Q某某、H某等十余人进入“YZYZG烤羊肉店”,对店内四名店员L某(女)、Z某某、Z某某1、Z某某2实施殴打,造成各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Z某、L某、Q某、Q某某、H某等十余人逃离现场。被告人Z某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抓获。
二、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开始履行职责,拿到卷宗并完成了阅卷,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 1.Z某在中处于帮助地位,属于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3.在市内疫情防控期间,贡献卓越,构成立功 4.归案后,Z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端正诚恳,系初犯、偶犯,有判例对类似情况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过程
2022年4月20日,四川事务所詹勇、石大海律师在侦查阶段,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2022年5月10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某派出所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22年7月13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的Z某开展阅卷工作。石大海律师提前和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取得沟通,顺利阅卷,并获得案件承办检察官的联系方式。
2022年7月14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Z某开展阅卷工作,提前和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承办检察官预约,石大海律师开展阅本案电子数据的相关工作。
2022年8月10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Z某撰写《阅卷笔录》《法律意见书》《类案报告》。
2022年8月12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Z某开展阅卷工作,本次阅卷是补充侦查卷。同时石大海律师预约了承办检察官下周查阅视频资料等证据。
2022年8月15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Z某开展阅卷工作,本次阅卷是视听资料,无法拷贝、复制,阅卷工作只能在检察院进行。石大海律师阅卷的同时制作阅卷笔录。但因为视频资料较多,阅卷工作只进行到了50%,第二天预约检察官继续阅卷。
2022年8月16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Z某开展阅卷工作,因为本次阅卷是视听资料,无法拷贝、复制,阅卷工作只能在检察院进行。石大海律师阅卷的同时制作阅卷笔录。视听资料阅卷完成后,石大海律师第一时间和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反馈。
2022年8月22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Z某撰写《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阅卷,石大海律师对案情已有全面的了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从自首、从犯、立功、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述。下一步工作,预约承办检察官,和检察官当面进行沟通法律意见。
2022年9月26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跟詹勇律师一起同嫌疑人进行了2个小时的当面沟通,明确下一步的辩护策略。
2022年10月9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向某检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22年11月1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阅二退的案卷,并撰写书面补充辩护意见。
四、办理结果
合同至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意见后,后续当事人暂未继续委托。
五、办案随笔
法律知识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而办案的技巧和能力要在熟练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相互的学习、借鉴、交流以及实践、探索而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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