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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找关系型诈骗案,经四川卓安邹轶律师不懈努力,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3-12-26 17:09:13 浏览:1880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被害人K某因经济纠纷想要找“关系”协调问题,经中间人介绍找到S某,S某再经第二个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可以解决K某问题的D某,三方多次会面磋商,D某通过S某向K某索要200万元的“茶水费”,K某向S某表示给不了那么多,只能给50万元,并且转给了S某50万元让S某转交给D某,同时,K某和S某还签订了一个50万元的委托合同,约定S某办不成委托必须全额退费。后S某以成本为由自行留存了20万元,将10万元现金、20万元转账给了D某。

D某最终没有解决K某的问题,K某便向S某和D某索要钱款,S某退还了10万元,D某不知所踪,K某报案,本案案发。

辩护思路

1、S某确实相信中间人介绍的D某具有解决K某问题的能力,如果查明D某没有相应能力,S某属于被诈骗的受害人;如果查明D某有相应能力,则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无论如何S某均不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受害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

2、S某在为K某沟通协调的过程中,积极寻找有能力解决问题的人士,并且多次前往山西某地沟通协调,付出了相应的费用成本,其留存一定办事费用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3、S某扣留费用是作为办事成本,其曾积极使用微信催促D某尽快解决问题、偿还款项,并且在案发前退还了大部分自己扣留的款项,同时S某虽然是失信被执行人,但是有正在经营的可营利项目,在事情办不成之后完全有能力退还款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本案证据较难收集和查明,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取保候审更有利于侦查机关查明案件证据和事实,对S某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过程

邹轶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山西某地开展会见工作,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逮捕的阶段,邹轶律师更是在检察院立案当天分配检察官之后,立即拿着法律意见和委托材料找到承办检察官,占用检察官的下班时间与检察官面对面深入沟通交流了近一个小时,并在此之后多次电话沟通。检察官最初想让S某退赃50万元,后经邹轶律师的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将金额定为10万元,在当事人家属配合检察官退赃工作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S某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

经律师与办案警官、检察官多次线上线下沟通,成功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并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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