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条件之一,某地区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由该地区的教育考试院自主命题考试,在其中发生了多起私下买卖伪造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情况,很多人通过伪造的两学考试合格证拿到了教师资格证。后东窗事发,办案机关先是抓到了在该地区买卖两学合格证数量最多的几名,后查到他们的上线为G某和B某,便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抓获了B某及G某,后变更罪名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法院判决B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一年六个月。邹轶、姚振宇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案件。
辩护思路
1、“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本质上只是考生考试成绩合格的通知书,不具备法律认证的效力,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刷厂直接印刷带有单位印章的空白合格证,伪造的考试合格证仅仅只是在空白合格证中录入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合格证号、成绩、日期、编号等具体内容,并未伪造公章的图案样式,不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2、在案证据只能证明G某联合下游人员“买卖”事业单位“证件”的行为,而B某是否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是否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等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一审公安立案是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后改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两学证的印章是由某地区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刷厂(位于乌鲁木齐和西安)印刷在空白合格证上,本案审判法院所在地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4、一审庭前会议笔录“庭前质证笔录”中,载明直接进行了举证质证,而一审庭审笔录当中载明没有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环节(一审庭审笔录第7页第8行“庭前已对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本庭不进行举证质证环节”);
5、一审检察官从未提讯过B某,而是由检察官助理来进行提讯,严重侵害了B某向检察官反映情况和自我辩护的权利;
6、庭前会议中的举证质证当中,将208份伪造的两学证和4分真实的两学证作为物证进行举证,但是在一审判决中未列明该证据,而是将其作为涉案财物处理,如此应当认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办案过程
邹轶律师和姚振宇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制定了详细的二审辩护策略,开展了强而有力的程序辩护工作和实体辩护工作。
1、在开庭之前,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出庭、,为案件后续程序辩护做好铺垫。
2、第一次开庭,辩护律师以法院在开庭前3日未向上诉人B某送达传票,违反程序法律规定,应当休庭择期再开庭审理本案。辩护律师再修庭后建议合议庭转为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理,合议庭同意了建议,辩护律师在庭上口头表达了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并且在庭后再次递交书面材料;
3、第二次开庭,辩护律师的程序性申请全部被驳回,辩护律师提出复议,并且提出二审出庭检察员外穿冬装,内穿夏装,请求审判长对其予以训诫,合议庭再次当庭驳回申请,并且审判长也并未对检察员的衣着发表任何意见。辩护律师据此提出对审判长申请回避,案件休庭。休庭之后,审判长主动找到辩护律师沟通,辩护律师表示案件出现了新的事实情况,且一审存在重大程序问题,可以发回重审,最终审判长同意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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