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结果:决定不予起诉
亮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违法
焦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封面语:H某涉嫌、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对证据进行全面筛查,认为公安机关指控H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上述法律意见辩护人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二、案情简介
C某通过微信认识好友,并为其收集银行卡,收取好处费,Y某带着收集的银行卡到福建与C某见面,上家让L某联系C某,L某与C某约定于某公园进行洗钱操作,H某受L某委托,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后,在远处等待操作结束,再将L某接回,赚取接送L某的劳务费用,河南省某公安机关指控H某接送L过程中的等待行为系望风放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办案过程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胡玉富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多次往返两省之间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沟通交流案情,会见当事人H某,通过阅卷与会见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胡玉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安排行程与H某进行会见。
胡玉富律师在接受H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向H某了解案件经过,通过H某的陈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享有权利与义务。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胡玉富律师迅速组织本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对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和证据取得的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沟通交流。
为最大限度维护H某的合法权益,胡玉富律师对卷宗进行细致的查阅和分析,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申请予以排除,办案过程中,胡玉富律师在福建与河南之间多次进行往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案不予起诉决定的办案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办案思路
1.就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进行分析,阐述当事人主观上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以及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具有理由。
2.申请对案卷中讯问地点、讯问人员以及讯问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供述或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与当事人进行全面深入交流,坚持对案件采取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并制定无罪辩护的相关策略。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辩护人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予以采纳,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局认定H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频发,绝大多数犯罪的内在驱动力都是为了利益。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的掩饰、隐瞒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这种行为的目的是通过转移或隐藏犯罪所得或收益,逃避法律制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正性,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就本案而言,H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的认定极为重要。在程序方面,根据当事人陈述,首先,侦查机关存在情形,在酒店讯问时,连续三次踢打头部,导致其头部撞到桌角,H某提供疾病诊疗证明予以佐证;其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传唤时间超过法定时间(传唤时间约40小时);再次,侦查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协作规定,在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讯问,而是在酒店由单个侦查员调查取证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最后,辨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在辨认犯罪嫌疑人H某时,虽是单人进行辨认,但第一次辨认,是将H某与L某放在一起进行辨认,并且扣押手机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拍照录像,程序严重违法。在实体方面,就犯罪嫌疑人H某、L某、Y某的供述中均存在矛盾以及问题之处,亦不能证明H某具有帮助L某实施犯罪行为。综合全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H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牢记“法施于人,虽小必慎”,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都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办案经验,对案件材料进行全盘分析,击破证据链,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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