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机关指控S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徇私情,对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不立案,对应当及时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久拖不结,导致多名涉案人员未及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起案件涉案人后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经委托,本所陈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担任S某辩护人,经辩护判处,在此之前当地尚无类案判缓先例。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S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因S某与故意伤害行为人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形成的私情,在已锁定涉案人员的情况下,仅因被害人获得赔偿要求对案件私了、徇私情,直至2022年7月该案才被提起公诉,涉案行为人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S某在经办2016年的某酒吧聚众斗殴案件时,作为专案组成员、派出所所长,因与聚众斗殴行为人存在长年不正当利益往来形成的私情,未对直接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未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压案不查,致使多名参与斗殴人员未及时得到刑事处罚,后涉案行为人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陈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当面沟通、申请调取案件相关材料,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便争取到缓刑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沈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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