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G某涉嫌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所在的公司经营代孕项目,G某为公司三号股东,占股百分之10,在被拘留18天左右时,曾委托过律师会见过,没有实质性进展,后委托卓安所邹轶律师前往会见了解情况并落实工作。
辩护思路
1、非法代孕业务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非法代孕及其相关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2、G某因为与一号股东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才获得了股份,其本身在公司内部并没有管理、领导的职责,主要工作受二号股东领导,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适格主体。
3、G某并不知晓公司在从事非法代孕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也没有参与过相关的犯罪行为。
4、G某在案发前已经离职,并且在老家做起了小生意,社会危害性较低。
办案过程
邹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会见G某,同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与办案警官进行了沟通。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再次会见当事人,并且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后与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
办理结果
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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