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胡健峰,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有组织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承办律师:储博刚,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案情简介:
2023年,K市城投公司经L某介绍与A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磋商,合作模式为:由城投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交至A公司处,A公司按照交付票据票面金额的30%向城投公司提供贷款。在L某的多次沟通后,K市城投公司与A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并表示期望在两年内将项目金额做至十亿。而后,在合作过程中K市城投公司发现A公司出现资金风险。另外,于2023年底K市城投公司被案外第三人起诉,发现A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已经将票据进行了多次流转,造成城投公司不可逆转的损失,城投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L某在案涉项目中起到居间作用,并获利数万元。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L某涉嫌合同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1.2024年5月29日,储博刚、胡健峰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K市看守所会见,听取L某的辩解与陈述。
2.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公安报捕,承办律师进而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并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为:1、L某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目前存疑。L某在整个项目合作过程中,仅负责信息传输和双向沟通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可能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2、L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目前存疑。L某的目的始终是为了持续盈利,而非骗钱。3、L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对其采取尚完全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3.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承办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以及承办警官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2024年6月14日,K市公安局对L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L某当日获释。
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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