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C某为谋求关照和支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利承揽某集团改造项目,与L某达成共识,合同签订后给予W某、L某一个月租金的好处费。于是W某与L某共谋,利用W某担任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收受某公司110万元,并为某公司在承揽某改造项目上谋取利益。2014年6月,L某与C某经多次商议后确定将一个月租金的好处费确定为110万元,分2笔支付,第一笔支付50万元、第二笔支付60万元。随后,W某予以认可。2014年8月、201年10月,某公司分两次兑现承诺送给W某、L某的110万元好处费。
2014年2月左右,W某安排L某与C某对接,询问某公司是否愿意给予1200万元的回报,C某表示同意。同月,W某、L某、C某在某茶室见面,W某暗示C某1200万元好处费事宜,C某再次确认某公司愿意给予1200万元好处费,并向W某表示其与L某商议兑现1200万元好处费方式,W某表示认可。
2020年4月,W某知悉纪委监委在调查某集团相关领导,涉及某改造项目,害怕与C某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暴露,遂安排L某与C某“了断”1200万元好处费事宜,但L某未去落实。2020年8月,W某因内心害怕,再次安排L某告诉C某放弃1200万元好处费事宜。随后,L某与C某商定双方均不再提1200万元好处费事宜,并告知W某。
二、【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在接受Z某委托之后,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并对照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结合相关判例确定了辩护思路。
对于涉案的两笔款项,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既遂110万元款项不持异议,对涉案1200万元款项存疑。犯罪构成中证明W某指使L某与C某达成收受1200万元犯罪合意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可能影响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致使针对W某受贿1200万元的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按照存疑有利被告原则进行裁判。
即使证明W某涉及1200万元约定受贿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一审法院对涉案1200万元款项的犯罪形态认定仍属不当。一审法院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对于形态的判断。事实上,此笔实际并未支付的1200万元款项在犯罪形态中应归入犯罪预备阶段。
此外,存在新的量刑情节(看守所出具的表现良好情况说明)。
三、【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的本质是“权益交换”,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采用“数额+情节”的二元化标准。
在量刑方面,应考虑犯罪的严重性、犯罪人的态度、是否有自首或坦白等情节。例如,行为人在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期间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视为准自首。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失衡、宽严失据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差别化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应全面掌握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侦查取证技巧及审讯策略,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受贿罪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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