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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T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4-08-01 16:47:28 浏览:220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95号

一、案件罪名、结果、亮点、关键词

罪名:合同诈骗罪

结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亮点:管辖权转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欺诈;隐瞒真相;土地发包权;合同诈骗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T某某在1988至2018年先后担任某嘎查主任、党支部书记等职务。2020年5月,T某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7年,即T某某任职期间,其为帮助村民创收向嘎查引进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PPP项目。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T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嘎查签订了1.2万亩的《土地流转合同书》。项目完工后,相关设备设施一直由田某某维护、管理。

2023年2月17日(缓刑考验期内),经中间人C某某介绍,T某某将其曾经任职嘎查三组的约800亩土地发包给G某某、Y某某种植葵花。T某某先后收取预付的土地承包费65万元。经查,T某某发包给G某某、Y某某的土地权属为三组全体村民所有,发包前未征得嘎查或三组村民的同意。由于该地块在2021年4月份的“破坏草原违规违法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中被认定为非法开垦的违法草原图斑,故涉案地块自2021年至案发期间一直荒置。2022年9月,T某某为消除违法图斑,向有关机单位提供了该地块最早、最原始的土地发包合同书,证实了该地块属于“饲料基地”。而后,相关单位作出销号不予处罚的决定。T某某得知结果后认为涉案地块不处罚就等于可以恢复耕种,进而开始联系土地发包事宜。

2023年2月24日,苏木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村民得知T某某计划将涉案地块对外发包。由于地块面积较大,属于自治区重点关注的违法草原图斑,该工作人员便电话劝阻T某某及时停止发包行为。同时,苏木政府及村民均认为,即便涉案地块已作销号处理,但仍然不允许种植任何农作物。2023年4月24日,T某某亲自到苏木政府了解情况后电话告知G某某涉案地块暂停耕种,如果要求解除合同,两天后退还收取的全部承包费。由于T某某未如期退还,G某某认为自己被骗于2023年4月27日报案。

2023年5月17日至5月20日,T某某退还25万元。5月30日至6月7日,T某某儿子退还40万元。至此,T某某收取的65万元承包费全部退还。

三、公诉机关认为

T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对土地没有处置权的事实,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欺骗被害人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预付土地承包费6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T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四、办案过程

2023年6月20日,辩护人接受委托;

2023年7月13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7月14日至18日,辩护人阅卷;

2023年7月21日,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并提交无罪证据(《土地流转合同书》)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23年7月21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2023年7月25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7日,辩护人与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附无罪证据(《土地流转合同书》);

2023年8月8日,辩护人送达《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3年8月10日,法院向检察院送达《补充材料函》;

2023年8月11日,田某某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3年8月30日,检察院向公安局送达《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2023年9月27日,田某某收到案件被移送至某旗检察院的电话通知;

2023年10月11日,辩护人向某旗检察院申请查阅补充的卷宗材料并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2023年11月15日,辩护人申请查阅补充卷宗材料;

2023年11月16日,辩护人给检察官已提交《关于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1月1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6日,庭审一天;

2024年2月18日,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24年2月18日,法院作出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并向田某某送达;

2024年3月12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向田某某送达。

、辩护人观点

辩护人认为,T某某对外发包土地时,既没有欺诈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主观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T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进而,辩护人总结了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护:

➢T某某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发包权?

➢发包时,涉案土地能否耕种?

➢T某某是否存在欺诈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T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点一:T某某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书》直接能够证实其对涉案土地具有发包权

《土地流转合同书》显示:2017年3月18日,嘎查委员会为争取“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将1.2万亩农田流转给T某某,流转期限为20年。据此,如果涉案地块包含在流转的1.2万亩之内,T某某当然享有对外流转涉案土地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村民和时任村委会班子成员在做笔录时对《土地流转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通过客观证据能够证实《土地流转合同书》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具体理由如下:

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和苏木经营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嘎查的公章一直由苏木政府代管,这说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时经过苏木政府同意,并非T某某利用职权擅自签订。

不论是2018年村民向纪委提交的《举报信》,还是2020年8月30日旗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某苏木建设万亩高标准农田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闻内容均能证实土地流转经过村民会议,说明流转程序合法。

通过《土地流转合同书》第二条“政府土地流转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亩40元”的约定,结合《PPP项目宣传手册》以及旗政府发布的《某苏木建设万亩高标准农田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均可证实,T某某与嘎查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系真正流转而非虚拟流转。

某土资源局和某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联合印发的《PPP项目宣传手册》证实,土地流转是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的前提条件,而“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早已实施完毕,这说明《土地流转合同书》不仅具有真实性且已实际履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有迹可循,办案机关未到现场开展勘验工作属于基本事实未予调查,无法得出T某某无权发包的结论。据辩护人了解,涉案地块设有地下管道、地上管道、变压器和机电井,不论这些设施是项目修建,还是T某某个人修建,只要不是村民和嘎查修建就能够证明田某某就有发包权。

进一步分析,如果设施不是项目修建,则更能说明T某某对涉案土地具有发包权。因为,如果土地没有流转给田某某,嘎查和村民不可能放纵T某某在村集体的土地上肆意修建浇灌设施。如果T某某对涉案地块没有对外发包的权利,其也不可能自掏腰包修建,更不可能在涉案土地被列为违法图斑后擅自处理“销号”事宜。

辩点二:公诉机关仅以证人证言认定案发时涉案地块不能种植任何农作物不能成立

虽然涉案地块因曾经属于饲料基地的范围而做出了“销号处理”的决定,这不能代表销号后只能按照饲料基地使用。同理,虽然涉案地块曾经被列为基本草原用地的饲料基地,同样不能代表案发时土地性质仍然系草原,毕竟涉案地块实施了“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土地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辩护人认为,涉案地块案发时能否种植农作物应当以案发时的土地性质决定,而案发时的土地性质应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果涉案地块已被列为基本农田,公诉机关认定不能种植任何农作物的依据何来?仅仅依据村民和苏木工作人员的证言吗?显然不能成立!以现有的证据来看,涉案土地的性质以及销号后土地能否耕种的基本事实,并未到权威部门进行调查。

2020年08月31日,某人民政府发布的《苏木建设万亩高标准农田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新闻:“今年,某嘎查在项目区内种植谷子4000余亩、葵花4000余亩、扫帚苗子1300余亩等,与多家企业签订订单,预计今年增收再创新高……”,这表明涉案地块早在案发前就开始种植经济作物,既然种植了经济作物土地性质绝对不可能是基本草原。难道当年某政府在带头破坏草原吗?不可能!既然是基本农田,公诉机关指控的仍不能种植任何作物的依据何在?苏木政府工作人员和村民的一句“听说今年什么都不让种”,就证明什么都不能种吗?另外,政府工作人员所说的“500亩以下的可以种,500亩以上不可以种”的证言必须提供正式的官方文件予以佐证,不得仅仅因为是苏木政府的工作人员就直接认定证言内容是真实、准确的。

另外,据辩护人了解,同样在2021年被列为红线后又被销号的其他地块今年已经恢复了种植,这也足以说明涉案地块也可以种植。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仅以证人证言予以认定涉案地块仍不能种植任何农作物的指控不能成立。

辩点三:T某某没有欺诈和隐瞒真相的行为

中间人C某某的证言证实,合同签订前田某某主动将《破坏裁员林地违法行动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治处置销号审核表(不予处罚)》提供给被害人供其到相关部门核查。C某某证言不仅直接证实了T某某没有隐瞒涉案地块在2021年被列为红线的事实,也证实了被害人系在完全掌握土地状态的情况下签订与T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另外,当T某某接到苏木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电话后,不仅没有对此置之不理,而是亲自到苏木政府了解情况,而后主动向被害人告知涉案地块暂时不能耕种的情况,并征求被害人G某某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意见。由此可见,T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以及签订合同后均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在未见到正式官方文件的情况下,做到了兼顾苏木政府和被害人两者的利益,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此前收取的预付承包费。可见,T某某从始至终没有实施过骗的行为。

辩点四:无法认定T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纵观本案,如果T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不可能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告知被害人涉案地块曾在2021年被列为红线的情况。收取承包款项后,也不可能主动告知被害人涉案地块暂时不能耕种的情况。且当被害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承包款后,T某某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具体体现如下:2023年4月24日,T某某电话告知被害人涉案土地暂时不能耕种;4月27日,被害人报案;5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T某某已返还承包款25万元;6月6日,T某某被传唤到案,此前,T某某已返还承包款合计55万元;6月6日,T某某儿子代为返还6万元;次日,65万元承包款全部返还。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认定诈骗案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求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证明被告人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即被告人为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设置障碍,使得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追回被骗的财物。《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中的《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中明确提到“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这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就本案而言,即便认定T某某属于无权处分、涉案土地无法耕种,被害人葛某某也可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更何况田某某已返还了全部预收的承包费。

六、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书。

七、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在开庭前的基础工作包括会见、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以及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阅卷前的会见是为了解基本案情(客观事实)、掌握侦查机关的办案方向,以便报捕后与检察官有效沟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享有阅卷权,阅卷后可以直接掌握办案机关已经确定的案情(法律事实),进而能够有针对性地与检察院沟通辩护意见或明确提出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下一步辩护工作打下基础。每个阶段都不放弃为当事人申请取保的机会更是为无罪辩护打下坚实根基的重要手段,尽早取保可避免因涉及国家赔偿问题而导致无罪的辩护观点不被接受。同时,取保的成功与否可以用来判断案件的走向及承办人的态度,由此能够视情况地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对于调查取证工作,应把持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尺度,辩护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好自己和协助调查取证的亲属,避免在取证过程中涉嫌犯罪。同时,在取证过程中也不要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别为取悦当事人做劳民伤财的无用功。对于证据能力,要按照审查控方证据的标准去审视自己调取的证据,如有不足,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以保证关键证据的有效性。

本案能够取得撤回起诉的结果,离不开庭审前的每一步基础性的辩护工作。表面上看,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置之不理,但补查工作从未停止,这说明公诉机关不是真的不认可辩护人的观点,只是不想接受。(提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交流辩护观点时务必谨慎,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和深度。对于致命的观点不要刻意保留,但也只能点到为止,切勿面面俱到,防止被稳、准、狠地“查漏补缺”,导致丧失下一阶段的辩护机会)。

对于本案,如果T某某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向办案机关披露《土地流转合同书》,也许本案不会走到提起公诉的地步。记得前两次会见,T某某对该合同只字未提,笔者问为什么,他说“公安机关也没问我啊。而且之前我咨询别人也说没用啊!”,就这样T某某在笔者介入前一直以“发包前村民同意我免费耕种一年”为说辞主张自己不是无权处分。与此同时,甚至在笔者对《土地流转合同书》的来龙去脉展开调查以后,T某某及其家属还在反复要求笔者找村民收集证言提交给办案机关,但均被笔者婉言拒绝。以笔者的办案经验,由于涉案土地曾被认定为非法开垦的违法图斑,村民为了自保也不会承认同意田某某对外发包,且从批捕的结果也能推断出,在公安机关前期调查时大部分村民都没有认可T某某的说辞,否则检察院不可能作出批捕的决定。

我们都知道,证人证言本身就具有不稳定的特征,反复性极大。笔者从自行取证的证明力以及执业风险等角度考虑,必须跳出依赖言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死结”。为此,笔者只能进一步了解涉案土地情况,另寻他路。在此过程中,T某某家属不经意提到“很多年前因为一个PPP项目跟嘎查签订过一份合同,但好像没什么用,我给你发过去看看吧......”。随即,笔者向T某某了解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同履行情况。为验证田某某陈述的真伪,笔者查询了大量新闻报道,也到访相关公司了解项目来源、工期以及后期维护等情况。同时,在勘查项目地块的过程中明确了涉案土地位置以及项目设施情况。在获取涉案土地GPS点位后,又通过奥维地图掌握了近五年土地的变化。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笔者认为至少无法排除涉案地块包含在田某某曾经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范围之中。此后,笔者便一直将该份合同作为无罪证据反复向不同的办案机关提交,并提出调取与该合同有关的其他关联证据,用以印证《土地流转合同书》的真实性。对,就是这份曾经被所有人忽略的合同书成了田某某的“救命稻草”,使得本案“绝处逢生”!

本案能够取得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结果并没有依靠过多的理论知识,这说明律师求真的态度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敏感度和洞察力比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为重要。业精于勤、态度决定成败,胜利的种子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那些细枝末节之处才是通往成功的秘径。去探索吧,那种付出能铸就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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