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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蔡方友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8-05 09:48:05 浏览:108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9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聚众斗殴罪

结果:缓刑

亮点: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给予实刑的基础上,一审介入后成功争取缓刑。

焦点:多人二次聚众斗殴;精细化、差异化辩护。

封面语:未成年人L某聚众斗殴罪已做认罪认罚,一审阶段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蔡方友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未成年人L某与同案其他人的情况差异,结合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L某成功获缓刑。

、案情简介

(一)2022年7月25日晚,因A (另案处理) )与B(另案处理) 存在纠纷,A纠集犯罪嫌疑人C (已判决) 、D等人持三把柴刀和一把鱼叉与E纠集的F,G、H (三人均已判决)、当事人、J等人在某地斗殴。双方见面后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E持鱼叉与A对砍,A用柴刀砍伤E左手虎口处(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D一直手持关公刀在现场,虽没有参与打架,但一直为A这方撑腰.站场子。犯罪嫌疑人J拿着灭火器追D某某等人并喷对方,当事人携带砍刀至现场,给B等人使用。B持鱼叉追K,导致其右大腿被叉伤 (经鉴定为轻微伤) ,F持砍刀追M,导致其背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双方逃离现场。

(二)2022年7月26日凌晨许,因M认为7月25日晚上打架中有人针对自己,导致自己和朋友K被对方的人砍伤,遂想报复对方。即叫D以还钱为由,骗犯罪嫌疑人F前来,F伙同当事人、N3人骑当事人电动车前往,且车上带有砍刀。当时O (另案处理) 、P (另案处理)、Q也在现场,D故意上前和F聊天,吸引F注意力。同时M、Q、P手拿西瓜刀朝F走去,准备围攻F。因为O之前听到M他们要打F,就走到当事人骑的电动车上拿砍刀,并朝F那边走,突然就看见S堵住F的电动车不让走,M上来就拿刀砍到F的背部,O看见后就拿刀追着M他们砍,M屁股被砍了一刀。M、P、Q拿着刀掉头就跑,后来F也从当事人手中拿过刀追着M他们砍,追了一会没追上,双方就各自离开。导致F、M (轻微伤) 被砍伤。

、办案过程

L某在认罪认罚后,其家属认为量刑过重,一审阶段其家属委托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蔡方友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蔡方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多次与L某沟通案情

蔡方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因L某为未成年人,故蔡方友律师询问L某现在是否在学校就读,L某告知现已经中专毕业,但进行了单招考试,案件承办过程中,蔡方友律师多次联系L某询问录取相关的信息,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蔡方友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三)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法官多次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蔡方友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询问本案的谅解情况,以及就L某目前已被某大学录取的情况多方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被告人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此可知,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一)自动投案

根据某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可知,被告人于2022年7月28日在监护人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被告人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二)如实供述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被告人一共参与两起聚众斗殴的事件,发生时间分别是2022年7月25日晚上以及2022年7月26日凌晨。在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地陈述了关于2022年7月25日晚的聚众斗殴事件,但是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并未意识到第二起事件属于犯罪,第二起事件发生的经过是在结束7月25日晚的斗殴事件后,与被告人同行回家的F接到D的电话说找他还钱,于是两人一起到了某处后面,到了以后F与对方并未发生冲突,只是跟HD二人在聊天,当事人也只是在一旁等待F。过后不久,D跟其他人将F堵住不让其离开,并开始攻击F,这时O让被告人将刀具给他,被告人为了保护同行的F以及自身的安全,将刀具给了O与F。

对于被告人而言,其陪同F到某处后面与D碰面并非抱着打架的目的前往,且其也是在F收到对方的攻击以后才将刀具给到O与F,因此其主观上并未意识到本次事件也属于犯罪,因此才在第一次讯问时并未向公安机关告知本次事件。且在第一次讯问时,公安机关也并未针对该起事件进行讯问。

被告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是基于其在认识能力范围内、在认识环境制约下形成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本案被告人并非抱有侥幸心理或者有意隐瞒,其仅仅是因为在其认识能力范围内未意识到第二起事件属于犯罪,加之公安机关也并未问及的前提下才在第一次讯问时未提及第二起事件,甚至没有讯问被告人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自认为已经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供述完毕,自然也不会对其他的事情进行过多的阐述。在第二次讯问时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7月25日斗殴事件结束后做了什么事情?”被告人也是如实地供述了其在7月25日结束后的行程轨迹即7月26日凌晨的事件发生经过,且被告人在多次的讯问过程中都保持着稳定的供述,说明被告人是真心悔过,符合自首中“如实供述”的法律理念。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两起聚众斗殴事件中,被告人都并不是事件的组织者或发起者,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也并未在斗殴的过程中积极主动的伤害他人,未对他人身体造成任何伤害。因此,其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了次要的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被告人出生时间为2005年7月X日,而本案事发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晚上及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在实行案涉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已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江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024年3月13日,A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2024年3月14日向被害人K支付赔偿款1200元,2024年4月3日,K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2024年4月3日,M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三方均表示原谅被告人,并恳请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免于处罚。

综上,被告人已取得本案被害人的谅解且积极赔偿,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已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在讯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犯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数基础上适当放宽”。

六、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恳请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某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可知,被告人系该校现代服务系商务文秘班学生,且在校表现良好,从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学校就读期间,被告人也积极备考某大学的单招考试,并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录取通知书,要求被告人于2024年9月7日持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由此可知,被告人并不是游手好闲或者整天无所事事的问题少年,其参加聚众斗殴的目的也并非抱着伤害他人或者挑起斗争的目的,而是抱着一种好奇或者看热闹的心情,在整个斗殴过程中也未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是在他人互相攻击时出于为免于自身受伤而拿着皮带在外围徘徊或是在朋友受到他人攻击时出于保护朋友免受他人伤害的目的将械具给到同伴。

被告人参加斗殴活动时正值青少年期间,处于这个年龄段的男生大多对所谓的江湖义气十分看重,心智并不成熟,现被告人也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未成年人犯罪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的同时也应着眼于教育矫治,帮助未成年人归正,尽快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当中。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能够实现教育及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能够在保证被告人受到法律监督的同时接受学校教育,既避免重新犯罪又能提升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与知识水平,这远比判处实刑对被告人所带来的可塑性强。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从犯、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被告人系在校学生。鉴于此,恳请贵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办案心得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日前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背景下,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也表示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不能一味地教育与感化,要适当给予未成年人相应的处罚以儆效尤。

蔡方友律师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院与法院提出,本案当事人与其他同案犯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他未成年人存在犯罪前科或曾受过行政处罚,而本案当事人从未有过犯罪前科,当事人在本次事件中也是出于好面子、讲义气的心理参与斗殴,整个过程中也并未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仅仅是在周围追着跑了几步。与此同时,当事人也被某大学录取,同年9月份可入学就读,蔡方友律师认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的同时也应着眼于教育矫治,帮助未成年人归正,尽快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当中。对本案当事人判处缓刑更能够实现教育及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能够在保证被告人受到法律监督的同时接受学校教育,既避免重新犯罪又能提升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与知识水平,这远比判处实刑所带来的可塑性强。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不仅要着眼于法条法规,更要注重案件的细节,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要善于发现与利用,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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