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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J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准逮捕结果

发布时间:2024-08-12 13:28:51 浏览:119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2号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J某与其朋友A某是多年好友关系,A某创设新公司,J某出于帮助好友的目的,为朋友介绍货物的供应商和公司正常业务方面帮助。后A某的公司因涉嫌500多万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6月份,J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J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报捕之后,其家属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其为当事人J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通过细致全面的会见工作,辩护律师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精准的判断和深入的分析,形成详细的专业意见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于审查批捕时间紧迫,两位律师多次与主办人员沟通法律意见,获得主办人员对案件的高度重视,并对J某进行提审。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2024年7月26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J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晚,当事人J某在被刑拘36天后获得释放,顺利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基于会见当事人J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J某在A某的公司没有持股也没有任职,其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对于该公司的活动并不知情。对于该公司牵涉刑事案件的活动不具备主观明知,这便是J某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共犯的重要前提。而且,J某只是基于朋友A的求助,给A某介绍了采购活动的供货商,后也是出于帮助好友的目的,偶尔提供专业咨询,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合同诈骗行为。因此,主客观层面相结合,J某不成立A某及其公司所涉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辩护律师认为J某不符合应当被批准逮捕的条件,对J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J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7月26日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J某被羁押37天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一)全面、细致的会见工作在侦查阶段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以便更为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尤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和侦查方向的重要途径。只有了解案件情况和把握案件重点,在审查批捕阶段才能更精准地、更高效地与检察人员沟通专业意见。另外,全面核实当事人的供述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也有利于被羁押的当事人充分了解自身处境,知晓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在合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等与民商事活动高度交织的犯罪类型中,辩护律师的及早介入及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把握,有利于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罪名及自己的案件情况。

(二)通过高效、专业的沟通争取检察人员的提审是成功的重要一步

辩护律师基于会见当事人了解的信息及对案件走向的基本把握,向本案的主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且与主办人员当面沟通,提出本案当前存在的疑点,从而推动了主办人员亲自前往提审当事人并核实关键事实,向当事人最终获得不捕迈出了重要一步。

辩护律师认为,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律师均需要积极与办案机关就案情进行合法、合理的沟通。审查批捕期间,准确提出案件的疑点和专业意见,争取检察机关提审当事人核实相关事实,不论结果如何,都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次全面陈述事实的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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