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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C某涉嫌电信诈骗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为其辩护,罪名变更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终获不予逮捕

发布时间:2024-08-12 13:31:25 浏览:266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4号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C某因在网络上看到他人发布帮办贷款的广告,便联系对方想让对方帮忙申请贷款。对方告知C某可以为其办理贷款,让C某前往A市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一起交给所谓“办贷人员”。C某交出银行卡后,“办贷人员”便收走C某的手机并一直推脱不还。C某见交涉无果便直接夺回自己手机,打开手机银行APP才发现其中显示有不少交易流水记录,C某在APP上挂失该银行卡便返程回家。2024年5月份,C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予以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C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家属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通过会见当事人C某,辩护律师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基于C某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在会见结束后,辩护律师前往办案单位了解本案的罪名等基本情况,在得知案件罪名为诈骗罪后,辩护律师立即与办案人员初步沟通了法律意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报捕,罪名变更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审查报捕期间,辩护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并申请主办检察官提审C某核重要问题。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2024年6月14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C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C某获得释放。

三、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于会见当事人C某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C某系受人欺骗才办理银行卡并交付给他人使用,其初衷和目的是为了办理贷款、解决家庭生活开支问题。在案件发生期间,没有操作手机转账,客观上没有实施为他人转账、套现或取现等掩饰隐瞒的行为。主观上,C某在发现银行卡交易记录异常后,立即对银行卡进行了挂失,证明C某主观上并不知道对方要求其交付银行卡的目的和用途,更不可能知道银行卡中流转的款项属于他人的犯罪所得,挂失行为也明确反映了C某对于他人使用自己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排斥和拒绝。因此,C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甚至很可能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C某不予批捕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C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4年6月14日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C某被羁押37天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一)跨省抓捕案件中,合理的委托方式有助于家属与律师建立信任

近几年国家对电信诈骗犯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犯罪等活动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跨省抓捕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都是从千里之外的外省被带到办案单位所在地,而家属还在远方家乡为案件的事情苦恼不已。由于家属对办案单位所在地的情况不了解,往往不知道如何选择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此形势之下,律所和律师基于涉嫌的罪名和大致的案件情况,可建议家属先委托律师单次会见,一方面便于辩护律师了解案件的情况,对案件的走向有所判断,并对后续委托辩护问题进行更全面和准确的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身在异地的家属通过会见工作,了解律师本人的办案水平和敬业程度,了解刑事辩护的工作和对当事人的意义。有利于律所、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形成坚实的信任基础,在后续的阶段共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二)充分专业的沟通有助于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辩护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就法律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还有协助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基于当事人的陈述,提出当事人在做笔录时可能被遗漏的、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申请办案人员进行核实和调查。大量的案件往往因为细节而改变走向,律师的细致和敬业对案件走向和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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