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1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
结果:不起诉
亮点:诉讼策略、执法程序违法
焦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9mg/100ml能否因具有立功情节而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Z某系某行政单位工作人员。2024年2月5日凌晨,Z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酒精检测器测得Z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中心检验,Z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4年2月7日,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对Z某立案侦查。2024年9月4日,Z某提供某台球馆涉嫌犯罪线索,现该台球馆的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办案过程及思路
辩护人接受委托时,该案即将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此前,Z某一直未委托辩护人阅卷。本次委托辩护人的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寻找举报线索,争取从轻处罚。为此,辩护人计划从执法程序和鉴定程序,分两次申请、由浅入深的提出法律意见并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不仅需要保证提出的初步意见检察机关能够退回补充侦查,还得确保第二次提出的意见不被置之不理,以此为Z某争取更多寻找举报线索的时间。
第一步,先从执法程序入手。辩护人在调取卷宗材料的同时要求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及出警视频。经核对,出警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讯问过程存在辅警参与讯问、代见签字等违法行为。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
第二步,从直接影响酒精含量鉴定的程序入手。辩护人首先提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卷宗中附有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器”合格证显示绝对误差值在0.06mg/l之内,而本案的检测结果却相差了389mg/l。由此申请调取保存、送检、接受血样、查封血样以及鉴定过程的视频。
第三步,待Z某取得立功线索后,整体指出尚未解决的程序违法问题并详细阐述,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然而,检察院在收到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认定Z某具有闯卡行为。显然,检察院不想采纳辩护人不起诉的意见,进而“换赛道”。
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再次提交了《关于无法认定Z某具有闯卡行为的法律意见》,简明扼要地列举了无法证明Z某存在闯卡行为的证据,以此指出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自相矛盾。
《关于无法认定Z某具有闯卡行为的法律意见》节选如下:
其一,《接报案登记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二,《受案登记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三,《Z某酒驾从重处理核查情况审查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四,《归案情况说明》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五,S某、L某出具的《查获经过》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六,Z某《讯问笔录》中未供述自己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其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八,《视听材料目录》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九,《起诉意见书》未认定Z某存在闯卡行为。
公安部《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据此,办案民警关于执法记录仪没电导致无法记录Z某闯卡行为的陈述不成立,因此,S某、B某、Q某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Z某具有闯卡行为的证据。
另外,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Z某查获情况说明》明确“我大队民警多方调取监控,因不足以说明Z某的逃避依法检查且之后现场执勤民警对Z某的询问中,Z某称没有看见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我大队岗勤三中队民警S某和其他执勤民辅警无法以视频的方式证明Z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因此在查获经过中无法体现Z某逃避检查的行为”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同样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Z某存在逃避检查的行为,且从该说明内容来看,与之后三民警作出的笔录内容矛盾,该说明中仅仅提到“示意其靠边停车”并未提及“闯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机关未能依法及时调取监控视频,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加之事隔11个月无法调取路边监控,检察院不应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自相矛盾的证据认定Z某存在闯卡行为,从而认定Z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Z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Z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程序性辩护是撼动证据体系的突破口。通过分阶段、递进式质疑执法程序(如辅警参与讯问、代签文书)和鉴定瑕疵(如酒精检测误差),既为当事人争取时间,又迫使检察机关退查,暴露侦查漏洞。证据矛盾是瓦解指控的利器,面对检方新增的“闯卡”情节,通过系统梳理卷宗材料(如9份文书未记载、监控缺失、自相矛盾的说明),精准指出证据链断裂,削弱指控的客观性。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需深度融合,如结合公安部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否定“执法记录仪没电”的托词,反向证明侦查违法。
启示有三:其一,善用程序违法倒逼证据审查;其二,以“证据矛盾清单”实现攻守兼备;其三,依托法律规则(如全程录音录像义务)构建抗辩逻辑,将程序违法转化为实体辩护的支点,方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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