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担任M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分管资金调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增项目支出等手段,分23次将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8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320万元用于个人证券投资及房产购置,160万元以虚假发票平账方式予以侵吞。2024年5月公司内部审计发现账目异常后报案,L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赔280万元。
辩护思路
L某虽存在虚构采购合同等行为,但480万元中用于证券投资及房产购置的320万元具有资金周转意图,其事后主动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可佐证挪用资金的主观恶性与职务侵占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对两部分金额分别定性。
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C某(L某之妻)委托之后,立即与L某会面并进行阅卷评估,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并对照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确定了辩护思路。
办理结果
通过与L某充分沟通,让L某更加清晰了解到案件情况与应对方法,为后续保障L某权益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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