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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李丽丹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未变更罪名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23 18:30:04 浏览:27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亮点:从轻处罚

焦点:被告人是否认定从犯

封面语:J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李丽丹律师及其团队内徐虹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J某某、研读卷宗后,为J某某一审出庭辩护。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被告人J某某通过网络与电信诈骗分子(具体姓名不详,昵称:人人金融)取得联系,对方称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每取款人民币 20 000元给其人民币 2000元作为好处费。同年6月9日对方电话联系J某某并驾车来到xx市xx路与xx大街交口处接其前往xx市xx区xx银行xx支行。同日,被害人Z某被诈骗人民币4865 000 元:其中 100 000 元通过“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J某某建设银行卡内,13时35 分,J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内转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持该银行卡在银行柜台将卡内100 000元取出后将该笔钱款交与对方,J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 000元。

、办案过程

J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家属来到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委托李丽丹律师及其团队内徐虹律师为J某某进行一审辩护。

李丽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J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J某某家属沟通案情

李丽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联系J某某家属及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丽丹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文书,并与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被告人J某某构成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

二、J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J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侦查阶段就已退赃。

四、被告人J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五、被告人J某某的父母均身患疾病,母亲患有神经痛,需要不定期服药;父亲曾有胃出血的问题。而J某某本人也患有遗传性神经痛的疾病,其家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需要靠在外打工维持生计。

六、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指导原则第四条规定:“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本案类似金额,在本地区的案件情况:(类案表格汇总)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综合考量J某某具有的以上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J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J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刑事案件办理中,虽然阅卷工作量比较大,但辩护人一定要做得细致,对于办案机关认定事实部分要在卷宗中一一进行核实确认,如果无法形成闭环的事实要积极指出,提交法律意见,并与办案人员进行充分交流意见,以便办案机关可以采信辩护人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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