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新闻是:沈阳女生被老师当众羞辱后抑郁,一句话的小事成了人毁家破的悲剧
近日,在沈阳读初二的小红,因为做操不规范,被班主任纪老师拉了出来。后来发生了言语冲突。第二天老师开始孤立小红,不让她吃饭,还让她的好朋友孤立她。为了挽回朋友,小红向朋友下跪。班主任得知后,把小红拉到教室,用各种方式侮辱小红。而后,小红被诊断为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她经常情绪失控,多次自杀。
校园霸凌事件近几年频发,年轻人不讲武德,万万没想到啊,老师也这么不讲武德。那我们今天就来谈谈,羞辱小红的老师是否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播不读)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3点:
1、暴力侮辱人身
这里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比如说:粪便泼人、强剪他人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
是指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比如口头散布他人的私生活、生理缺陷等。
- 文字侮辱
文字侮辱是指: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 手段恶劣的;
比如: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
- 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在本案中,这位老师对小红当众侮辱,使小红经常情绪失控,多次自杀。后被诊断为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所以这位老师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
记得《史记·李斯列传》里有句话: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老师就像一片无际的海,每个学生都像是一条细小的河流,老师应该包容和接受每一条河流。舆论和口水是一种很可怕的东西,一旦陷进去就会真假难辨,足以淹死好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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