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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809次播放 2021-06-17

2018年,《我不是药神》在中国上映,上映之后可以说是大爆的一部电影,主人公程勇接受一名白血病患者的委托,从印度带回一批仿制特效药,让很多让买不起天价正版药的患者保住一线生机,但最后程勇因触犯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被判刑。

该影片也是引起了很多的讨论和社会关注,也因此,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改时,将“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删除,也就是说,放到现在,程勇的行为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

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下面所涉及的五种药物之一的,会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第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第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第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比如,李四作为一个药品生产商,在生产某种急救药品时,为了节约成本,将其中的一味成分直接剔除掉,但是这味成分是该药中必须要加的成分,如果没有这味成分,这味药可以说是几乎无效,那么在这里李四涉及的就是生产假药罪。 马克思曾说:“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但是真正长远的利润是在符合法律的范畴内获得的,一时的暴利带来的是牢狱之灾,甚至丧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