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关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贪污罪根据不同数额规定了四个处罚档次: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997年修改刑法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司法实践情况对上述数额作了调整,规定了“不满五千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十万元以上”四个档次的数额标准及相应处罚。这为打击贪污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法制统,避免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效果看,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造成量刑不平衡,甚至失衡,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严重影响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法修正案(九)》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将贪污罪单一依据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修改为数额加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数额、情节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二、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档次
《刑法》第383款第1款规定了4个量刑档次:
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加情节,而具体的数额、情节由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上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贪污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万元;情节较重要求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但不满3万元,并且同时具备《贪污贿赂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构成“其他较重情节”,如贪污数额达不到1万元,虽有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也不能以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
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贪污贿赂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贪污贿赂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起点为10万元,并同时具备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贪污贿赂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贪污贿赂解释》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起点为150万元,并同时具备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关于财产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来规定没收财产的基础上,对贪污罪增设罚金刑,《贪污贿赂解释》对财产刑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贪污贿赂解释》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四、对贪污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刑法》第383款第3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款规定,对贪污犯罪从宽处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时间限制在提起公诉前。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法的,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活动。
(2)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掌握与否,都要如实、全部、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缺不可。
(3)必须达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的实际效果。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根据不同情形予以从宽处罚,对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及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贪污所得财物去向与定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将贪污所得财物用于公务开支或社会捐赠的现象,案发行为人通常据此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贪污贿赂解释》对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行为,不管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都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从而堵住贪污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贪污贿赂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六、贪污罪的死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保留了贪污罪的死刑,增加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4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死刑,《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贪污贿赂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予以终身监禁。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这时规定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当判处死刑的贪污犯罪分子的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施,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刑法只明确了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人员范围,并不是所有贪污犯罪被判处死缓的都要执行终身监禁,是否终身监禁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贪污贿赂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减刑、假释,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从重处罚。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储博刚律师,团队合伙人,执业于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专家顾问,合肥市岳西商会理事。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等,包含经济犯罪辩护、伤害类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刑事控告、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案件。 储博刚律师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竭诚为委托人、顾问单位服务,维护了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最大合法权益。通过“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赢得了顾问单位和广大委托人的好评,储博刚律师将严以律己、与时俱进,不辜负每一位委托人的期望。 储博刚律师办理的部分案件: 1、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发回重审; 2、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安撤案; 3、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缓刑; 5、李某涉嫌容留卖淫案,缓刑; 6、李某涉嫌组织卖淫案,缓刑; 7、何某涉嫌盗窃案,改变量刑建议获轻判; 8、甘某某涉黑案,脱去一罪获轻判; 9、钱某涉嫌强奸案,获轻判; 10、李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发回重审; 11、许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缓刑; 12、刘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安撤案; 13、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轻判; 14、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安撤案; 15、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检察院不起诉; 16、光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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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党支部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曾任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团队首席律师。 现担任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庭立方刑事平台股权合伙人。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刑事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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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金融犯罪研究专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入选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律师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都会提到胡瑾的名字,皆对他在每一重大案件中心思的缜密以及波澜不惊、心静如水的定力和学者风骨钦佩不已。胡瑾律师在业界可谓是有口皆碑的了,俨然成为了公平与公正的代言人。 胡瑾律师联系电话:13855183210 微信号:19955197010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颜世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刑辩律师,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世军刑辩团队负责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家库成员、全国律协刑专委委员。 颜世军律师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于2009年创办了苏北首家刑事专业律所——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颜世军律师尤为擅长职务犯罪、毒品类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业务,现正致力于研究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并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