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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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例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其中的权主要指权利,包括国家权利、法人等单位权利与公民个人的权利,其中的益指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为国家的经济秩序与经济结构的安全以及个人的财产法益。易言之,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包括‘超个人’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即经济社会中的公益,以及消费者及参与经济活动者个人的财产利益。”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类罪,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其下位包括侵犯商标罪、侵犯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个罪。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著作权,其均属于一种无形产权。其客体与所有权的客体尽管性质相同,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这种有形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体。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独占性是完整的,即一个主体使用的时候,其他主体无法同时同样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在客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并不完全表现为物理现象上占有、使用等,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并不能同时必然排斥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而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也相对困难。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其差异也是泾渭分明的,正是这种客体的差别,使得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法定刑均有较大的出入。
但是,同样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同样是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物权”,知识产权的各类下位权利的核心内容各具有自身特点。如日本学者纹谷所言;“版权的人格色彩极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的竞争色彩较浓,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候,应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权利为核心;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等,这实际上是分割了以上各种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其本身就兼备了这种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不同侧重点的研究。恰恰相反;其对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以及量刑不无裨益。
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客体的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罪,其违法性的刑事特征不仅是对刑事法的违背,更主要的是对知识产权法等上位法的违背。因此,在考察犯罪客体的时候,依据的标准不能或至少不能再以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犯罪特征作为寻求客体的主要依据。恰恰相反,应将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组合体作为同类的客体。考察具体犯罪的时候,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类权利组合体。从知识产权法律意义上说,其包含了私权和公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项权利。这既是知识产权法的独立于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更是其犯罪客体区别于自然犯罪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是一类权利组合体:即既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其财产权利;既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公权又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
1、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3、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6、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规定,在法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的具体表现
7、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案标准,包含以下七种罪名的立案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非法复制、出版、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标准
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是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刑事中心党支部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曾任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团队首席律师。 现担任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庭立方刑事平台股权合伙人。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 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 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胡瑾律师(联系电话:13855183210),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金融犯罪研究专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入选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律师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都会提到胡瑾的名字,皆对他在每一重大案件中心思的缜密以及波澜不惊、心静如水的定力和学者风骨钦佩不已。胡瑾律师在业界可谓是有口皆碑的了,俨然成为了公平与公正的代言人。 胡瑾律师联系电话:13855183210 微信号:19955197010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何冰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曾任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曾获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期刊和公众号发表论文《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等文章三十余篇。 何冰冰律师以“倾之力,筑所成”为执业信条,从事法律工作近13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合规,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其温暖务实的辩护风格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作为庭立方核心导师,何冰冰律师结合实操和理论,主讲了庭立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和“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三门课程,覆盖学员超过千人,收获了学员的高度认可。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韦端宁,男,壮族,2020年被广西律师协会评定为“广西刑事专业律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西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企业高级合规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案件专家库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专家库成员、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北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自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与应急管理为主要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诈骗类等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 亲办案件: 一、二审案件(改判) 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改判10年); 3.崇左市农某走私、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 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5、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 6、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诈骗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量刑3年)。 7、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8、南宁韦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大改判(一审十年,二审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一年) 9、南宁市黄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南宁市检以黄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提出抗诉,南宁中院驳回抗诉) 10、防城港市范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抗诉案(偷逃税款2000多万,走私数额特别巨大,二审维持范某量刑); 11、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二审改判退回属于李某家庭财产10万元); 二、一审案件(缓刑、轻判) 1、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认定指控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成立); 2.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 3、南宁某房产中心蒋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5年) 4、贵港覃塘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 5、刘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6、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涉嫌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枪支罪不成立); 7、南宁西乡塘区林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8、李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TR外汇平台传销案,担任第一被告李某辩护人,一审判三年缓三年) 9、百色市乐业县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判三缓四(即有漏罪情况下,一审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0、钦州市钦北区郭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一年缓二年); 11、大新县xx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一审2年缓刑3年) 12、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 13、广西区某台胞中心主任秦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涉案1.04亿元,一审判决认定指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不妥,以行贿罪判处5年); 14、南宁市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巨大,一审4年4月); 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 17、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二审吕某被判处五年) 18、兴宁区王某诈骗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贵港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公诉机关职务侵占罪未起诉,一审判决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年一个月)。 20、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30年前两只鸭子引起的命案,一审判15年。) 21、武鸣韦某某涉嫌介绍容留他人介绍卖淫罪一案获取轻判(检察院认定情节严重,认罪认罚情况下量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判决2年6个月); 23、浙江绍兴市上虞区林某等17人诈骗罪一案(一审认定从犯,判决) 24、贵港市周某诈骗案(“杀猪盘”诈骗,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 25、苏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一审判十个月); 26、南宁江南区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 27、武鸣区陆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认定从犯,判处8年); 28、靖西市农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一审认定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7个月); 29、南宁黄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判8个月); 30、崇左市龙州县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从犯,一审8个月); 31、桂林灵川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一审,判无期徒刑); 32、南宁西乡塘区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一年); 33、南宁市邕宁区莫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30年两只鸭子的命案,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三、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撤案) 1.南宁周某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南宁市覃某某诈骗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施某妨害公务罪(召开听证会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四、侦查阶段(不逮捕,取保) 1、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 2、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 3、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4、钦州丁某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捕); 5、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检察院不捕); 6、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 7、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 8、青秀区张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9、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 9、南宁市青秀区陈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0、何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11、广西罗城县盗窃案(检察院不捕,公安机关撤案); 12、南宁市青秀区项某强奸案(约炮开房涉嫌强奸,检察院不捕); 13、横州市闭某强奸案(检察院不捕); 14、南宁兴宁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侦查机关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撤案); 15、南宁青秀区魏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 16、忻城县蓝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逮捕); 17、南宁市江南区蓝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8、北海市铁山港区康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9、贵州遵义市黄某帮信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0、玉林兴业县黄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1、湛江市坡头区龚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五、亲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二审); 2、梧州市易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涉恶案件(二审) 3、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运输爆炸物案;广西龙某某集资诈骗案; 4、广西电视台某部主任李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判10年6个月); 5、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 6、李某抢劫罪一案(广西高院,二审); 7、玉林市陆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无期徒刑); 8、南宁市江南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涉案金额约14亿多,情节严重,一审7年) 9、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5年6月;) 10、南宁市杨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 11、罗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2、赵某贩卖毒品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3、袁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4、蒋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5、韦某故意伤害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6、李某贩卖毒品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7、方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8、贵港陆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9、李某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0、岑溪市潘某运输毒品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1、贵港市谢某故意杀人死缓复核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2、梧州市黄某受贿罪一案。(二审) 23、桂林市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4、百色金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5、贵港市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 26、廖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7、朱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8、广西南宁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29、广西巴马安置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涉嫌贪污案; 30、广西宾阳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甚至关系到生命,刑辩律师要具有专业技能,还要敬业精神。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都取得不错的效果,办理过多起涉黑涉恶案件、网络诈骗案件,获取多起不捕不诉、一审缓刑、二审改判,当事人较为满意,我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一直是我的办案作风,为委托人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执业证号:14501201010267878 联系方式: 15877181689(微信同号) 电子邮件:186771783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