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8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
2020-10-09 244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
2017-05-01 707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014年2月24日法研[2014]3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
2014-02-24 501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意见》(2014年2月9日)当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增多,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因素。近日,市级公检法机关专题研究了此类案件的办理,一致认为,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首都的公共交通秩序,有必要统一认识,依法从严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为此,市高级法院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依法从严惩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意义交通肇事逃逸刑
2014-02-09 40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文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5]刑监他字第1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陈文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黄金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是导致或促使被告人陈文海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损伤的原因之一,不构成致害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原一、二审再审判决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黄金章负赔偿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出售机动车,依法仍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
2005-06-04 46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2000-11-21 415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已失效)(1995年6月8日法明传〔1995〕21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4〕165号《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依法审理。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
1995-06-08 241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研〔1992〕15号《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程序后,根据法律和事实处理赔偿等民事纠纷。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遇害
1992-10-30 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