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法违纪的认知程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动机、目的;
⑶与相关人员的关系及为本人、他人谋私情、私利、单位(部门)利益;
⑷玩忽职守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危害、后果;
⑸玩忽职守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犯罪嫌疑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处理方式。
2.被害人陈述:
证明本人遭受的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加害人、手段、经过、结果及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职权范围,玩忽职守的动机、目的,为本人、他人谋私情、私利、单位(部门)利益情况;
⑵玩忽职守的时间、地点、收到、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报告营救、挽回损失等。
4.物证、书证:
⑴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身份、担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⑵证明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委托文件;
⑶犯罪嫌疑人接受他人的实物、礼金、服务的实物及票据、凭证,相关职业规范、工作制度、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文件;
⑷证明犯罪嫌疑人职权、职责范围的相关职业规范、工作制度;
⑸犯罪嫌疑人实际履行职责情会议记录、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批件、便条、工作日记、电话记录、传真、电报等,证实行况;
⑹收受他人的实物、现金等物证,以及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存折等;
⑺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情况等医疗手册、医疗诊断。
5.鉴定意见:
⑴对造成死亡、人身伤害结果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笔迹、印章、文件的文检鉴定意见;
⑶对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物品鉴定意见、估价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⑴对遭到物质破坏的工厂、企业、公司等现场,人员伤亡现场、事故发生现场,引发骚乱、群众集体上访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图、照片;
⑵对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察图、照片;
⑶对人身、尸体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记录行为人收受好处、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等的录像带、录音带、电子数据库等;
⑵反映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的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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