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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飞:运用互联网思维治理网络化毒品犯罪

2021-06-15 13:21:12   4662次查看

转自:尚权刑辩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


毒品是人类公害,是危害人类健康“最阴险的杀手”,如何有效治理毒品犯罪已然成为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毒品蔓延相伴相生、传统毒品犯罪和新型毒品犯罪相互叠加、毒品网络传播和毒品网下流转相互交织。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但是迅捷的网络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毒品犯罪的新领域和工具。在毒品犯罪治理中,毒品犯罪的科技化、智能化明显升级。毒品(涉毒)犯罪的网络化必然加剧毒品犯罪的治理难度。

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的主要模式

第一,以互联网为途径传播制毒方法。在互联网时代,制毒方法的传播明显超乎传统模式,呈现出多元化样态,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其一,通过微信群、QQ群等网络交流平台传播制毒方法;其二,利用互联网公开发布或传播制毒方法;其三,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有关制毒方法的光盘或书籍;其四,利用网络平台与他人交流、发送、转发制毒方法。

第二,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买卖毒品。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案件。一则案例中,被告人李某起意贩卖大麻后,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其后,李某与一名外籍教员先后31次进行大麻买卖交易。另一则案例中,被告人梁某设立网络平台,以虚拟房间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一起视频吸毒,陆某、梁某等人则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

第三,利用互联网组织吸食毒品。非法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视频吸毒已经成为引发次生性毒品犯罪或关联性犯罪的重要诱因。

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的新特点

第一,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后,犯罪方式更为多样化。当前,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犯罪十分活跃,据悉2018年全国破获互联网毒品犯罪案件近万起。通过上述类型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毒品犯罪行为模式更为多样,“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支付+物流邮递”逐渐成为制毒的原料、工具、技术购销以及毒品交易的常见方式,并衍生出“暗网”交易、GPS定位运输等新型犯罪方式。

第二,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后,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当前,不论是毒品制作、销售还是毒品运输抑或是交易方式,均伴随着互联网的虚拟性明显呈现出隐蔽化。在实践中,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订购、销售毒品和制毒物品,物色、诱骗、招募“马仔”运毒,“入伙”需要熟人介绍,通信联络使用隐语、暗语,交易采用在线支付方式。特别是,寄递物流贩运毒品愈加突出,即贩毒分子利用寄递物流渠道,通过假名、藏匿、夹带等手段走私贩运毒品。国际快递已成为跨国贩毒集团境内外走私的“双向渠道”。贩毒活动借助互联网显现出更大的隐蔽性。

第三,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后,新型合成毒品利用互联网平台增长迅速。目前,在传统毒品、合成毒品问题之外,出现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叠加的问题。

毒品(涉毒)犯罪网络化背景下的防治策略跟进

第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效果。互联网虚拟空间的隐蔽性为毒品犯罪提供了较强的伪装性,增加了毒品犯罪样态,加大了毒品犯罪查处难度。这提示我们要与时俱进,转变传统的毒品犯罪案件办案思维与方式,构建民众、行政、司法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性办案模式。其一,开展毒品犯罪预防和惩治宣传活动,提升民众防范毒品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毒品防治活动。其二,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监管,对潜在或隐性的互联网涉毒活动及时予以查处并通报。就此而言,应当重视甄别新型毒品名称和涉毒暗语,着重加强对网络通讯群体的重点监管。其三,司法机关应当确立专业化办案方式。毒品犯罪进入互联网领域后,就与互联网的秘密性、虚拟性等特性相融合。如果不懂互联网技术,很难有效查办互联网毒品犯罪。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侦办队伍中,可以通过加强队伍的互联网技术培训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才的方式,提升互联网毒品犯罪案件查处效能。

第二,强化对新型毒品的防控力度,及时防范新型毒品蔓延。目前,国内新型毒品花样翻新,极具伪装性和迷惑性,借助互联网平台在特定群体和区域中快速蔓延。对此,必须予以及时防范和惩治。首先,对于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应当在互联网和现实空间及时通报,提升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辨别和防范能力。其次,由于新型毒品的危害性、成瘾性尚不明确,惩治难度较大。因此,司法机关尤其应当注重统一法律适用。例如,通过公检法机关的协调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三,注重互联网毒品犯罪惩治的协调性。互联网毒品(涉毒)犯罪类型具有多样性。其中,既有常见的贩卖毒品犯罪,也有传播制毒方法、吸食毒品行为。利用互联网传播制毒方法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互联网涉毒行为时,必须注意行为定性的准确性和量刑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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