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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挪用公款罪证据指引

2021-06-15 13:44:16   5886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委派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情况;

⑶作案的动机、目的、起意、策划过程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

⑷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方法、手段、理由、次数、经过、公款的来源、形式及数额;

⑸与使用人的关系及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情况,出借被挪用公款获得利益、好处;

⑹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案发前归还、追缴情况;

⑺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地位、作用等情况以及挪用行为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任职及职责分工等;

⑵使用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使用被挪用公款的时间、数量、来源、具体用途,给予犯罪嫌疑人利益、好处;

⑶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关于公款被挪用的时间、数量、手段、理由、经过、来源情况。

3.物证、书证:

⑴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担任职务情况;

⑵委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等;

⑶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等;

⑷单位出具的证明行为人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公款职务便利的其他书面材料;

⑸本单位关于相应款项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记录等及证明被侵占的公款属于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的书证材料;

⑹反映挪用公款行为的书信、日记、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

⑺被挪用单位相关的账册、记账凭证、银行记录;

⑻查获的赃款、银行存单、存折、股票资金账户、参股证等凭证及行为人用挪用的款项购买的物品。

4.鉴定意见:

⑴关于挪用公款次数、手段、价值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

⑵犯罪嫌疑人挪用的签字笔迹、印鉴等笔迹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⑴包括提取物证现场等;

⑵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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