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策划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
⑶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法、手段、选择对象、参与人、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具体犯罪经过;
⑷使用的作案工具及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⑸实施抢夺时是否携带凶器,凶器的种类、特征、去向以及是否向被害人显露凶器;
⑹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查明其对抢夺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
⑺被害人是否当场发觉被抢、是否反抗、能否反抗,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
⑻被抢财物的形式、特征、数量等及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
⑼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陈述:
⑴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各行为人有过节、纠纷等;
⑵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夺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反映其主观故意;
⑶有无对抢夺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等;
⑷犯罪嫌疑人是否携带凶器,以及是否向被害人显露凶器。
3.证人证言:
⑴现场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⑵赃物受让人、借入人、买受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的证人证言。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机动车辆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血衣、血迹、毛发、指纹、脚印、车痕等;
⑶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典当的书证;
⑷证实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书信、日记情况;
⑸被抢财物特征、发票、清单、市场价格情况证明及扣押、追缴的赃款、赃物;
⑹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其他证据如病历、诊断书、抢救记录、住院治疗记录等。
5.鉴定意见:
⑴被害人被抢过程中造成的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受伤原因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指纹、脚印、车痕等痕迹鉴定意见;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血型的DNA鉴定意见;
(6)物品估价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抢夺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⑵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被害人死亡时间、受伤部位、死亡原因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抢夺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及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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