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犯罪起意的过程,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⑶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侵占行为的参与人、经手人;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实施侵占行为的次数、数额;
⑷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被侵占财物的来源、形式、特征等;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赃款赃物的去向、用途;
2.被害人陈述:遭受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任职及职责分工情况等;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行为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⑵单位财物被侵吞、窃取、骗取和扣留情况及犯罪被发现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等;
⑷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及单位对被侵占财物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4.物证、书证:
⑴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公司章程等其他证明单位的相关材料;
⑵单位现金细目账、分类账、库保账、备品账、材料账等账本;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的书证材料;
⑶犯罪嫌疑人以自己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典当的书证,从相应的受让人等证人处提取的赃物;被行为人涂改的发票、账本等
⑷查获的赃款、赃物,以及行为人用侵占的款项购买的物品等;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书信、日记等;
⑸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用于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单、保险理赔协议;
⑹犯罪嫌疑人签字或骗取他人签字批准、冒领单位财物的字据、假发票等票据;
⑺本单位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的证明材料。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窃取、侵吞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退赃笔录、起赃笔录,收缴笔录。
6.鉴定意见:
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审查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⑵笔迹鉴定意见,被侵占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遗留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带、录像带、电子介质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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