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起意,策划过程,实施毁坏财物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经过、参与人等;
⑶被毁坏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否当场发现、是否反抗,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
⑷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被毁坏财物特征如外部形态、种类(品种)、颜色、数量等;
⑸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⑹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陈述:
⑴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各犯罪嫌疑人有过节;
⑵行为人在实施毁坏财物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反映其主观故意。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衣着情况,案发时间、地点、原因,毁坏财物的经过;
⑵双方发生冲突的情况,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其他情况;
⑶现场发现人关于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⑷被毁坏财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损失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刀枪、棍棒等,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等及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烟头等;
⑵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毁坏财物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书信、日记等;
⑶对被害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的书证,如工厂账目、税务机关证明;
⑷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等。
6.鉴定意见:
⑴对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进行的鉴定痕迹鉴定意见;
⑵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进行的血型、DNA鉴定意见;
(3)估价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⑴毁坏财物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⑵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毁坏财物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证明毁坏财物犯罪事实的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等;
⑵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信息记录以及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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