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来源:尚权刑辩学院
作者:王进喜
一、卷宗的不完整性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叫做证据。新的证据概念强调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叫做证据,所以核心问题是“可以”,这两个字在诉讼当中体现为我们对证据的人为操控,换句话说,证据并非像我们讲的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只要它进入诉讼,由我们人来采集、运用,就包含着人的因素,最典型的就是卷宗的不完整性。2007年《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这个条文出来以后,实际上没有得到落实。从条文的含义来看,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入卷材料,到了审判阶段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部分非入卷的材料。传统上这两部分卷宗是割裂的,《律师法》的意图是使律师能够看到更为完整的卷宗材料。但是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体现这些规定的要求。总得来讲,在诉讼当中很多信息并没有体现在律师所能查阅的案卷中。换言之,卷宗中记录、体现的事实可能是不完整的。
二、认知偏差对科学证据检案的影响
关于科学证据检案过程的记录,也呈现了类似的不完整问题。我们知道一个案件当中如果出现了所谓的科学证据,如DNA、指纹鉴定等证据发生了印证,这个案子很难推翻,起码从我们现在的情况来看是这样的,事实上科学证据的应用当中存在着很多认知的偏差,里面存在着案卷的问题、人的主观性的问题。认知偏差影响最大的案件就是马德里火车爆炸案,该案发生以后在现场提取到一枚指纹,这个指纹发到美国之后,联邦调查局抓了一个律师,认定他的指纹和现场指纹是一样的。后来发现错了,为什么错了?因为检案过程当中发生了非常严重的认知偏差。这两个指纹确实非常像,第一个检验人员受到偏差信息的影响,认定同一,第二个人在复核的时候,已经知道了第一个人的结果,所以他发生了心理学上的确认偏差。第三个人进行复核的时候,又知道了前面两个人的结果,所以他也做出了同一认定,甚至法院专门指定了一个检验人员,这个人也知道前面三个人的结果,所以他也做出了同一认定,也就是说,在检案当中不对信息进行控制,会导致信息偏差。我国当前的程序规范没有关注该问题,例如说公安部关于刑事检案复核的程序要求,上级机关复核的时候要求把原先办案的材料、检材以及原先的鉴定意见都要报给复核机构。实际上,确认偏差等认知偏差会对鉴定意见产生重大影响,而这些影响机制在卷宗甚至内卷中往往得不到记录。
三、认知偏差造成的伪印证
我们在实务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伪印证的问题。我们讲印证往往是入卷材料的印证。但是在具体的证据形成的过程当中,它往往也会发生很多的伪印证。
我举一个例子,如果某办案机关拿到两枚指纹,因为它属于形态证据,靠人的因素来判断。在这两个指纹相似度非常高,难以作出判断时,他们可能会根据DNA鉴定的结果来判定这两枚指纹同一,这样,在确认偏差的影响下,这两个证据发生了印证,但是我们知道第二个指纹认定是根据DNA结论做出的认定。这样我们最后进行综合评断的时候,DNA证据实际上使用了两次。这种效应叫做“认知偏差雪球效应”。如果做出了指纹、DNA同一认定,可能会据此采取非法取证手段,导致口供等证据与指纹、DNA又发生了印证。在这个过程当中,偏差雪球越滚越大,最后导致我们的错案很难推翻。
四、认知偏差的防范
这种认知偏差形成过程往往在卷宗当中得不到有效记录,科学证据发生了这种伪印证,在实践当中是极难推翻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对科学证据进行审查,在程序上进行防范。国外学者提出了许多程序性的改进意见。例如我们进行指纹的比对,首先是把这两个现场的检材和参考样本拿到一起,然后观察二者之间的异同,这实际上产生了很多问题,两个指纹拿到一起,我们主要观察是不是相似,有的时候对其中的差异点就不观察了,所以在国外发展出了线性顺序披露的检案做法,首先观察第一个检材样本,对于它的所有特点进行记录,然后再观察第二个检材样本,并加以记录。然后再把这两个样本进行比对。这样,所有的异同点都已经记录下来了,为进行有效比对创造了条件。如果同时进行比对而不加以记录,前面的相异点在卷宗当中就得不到体现了。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人员培训,让我们检案人员知道认知偏差的问题。去年我看了一个文献,英国科学家在世界范围内选了200多个专家进行调查,就在整个法证科学领域是不是发生了认知偏差的问题,78%的人说有问题。然后就其所在的领域,有没有这样的认知偏差问题?50%多的人说有。最后一个问题,你自己是不是存在这样的问题,20%多说有。这说明了涉及到自己的时候都认为没有问题,有问题的都是别人的心理倾向,这在心理学上叫做“不是我谬误”,所以如果不对检案人员进行培训,他认识不到自己存在这样的认知偏差问题,也不会自觉地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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