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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如何辩护,才更有效果?

2025-04-11 14:58:41   99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毒品类案件中,有效辩护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从多个维度制定策略。

以下是关键辩护方向及实务要点,供参考:

一、定性辩护:准确区分罪名,避免重罪认定

1. 罪名构成要件抗辩

区分“贩卖、运输、制造”与“非法持有”: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持有毒品,无证据证明其实施交易、运输或制造行为,应争取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通常轻于前者)。

排除“主观明知”:通过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交易习惯)证明被告人对毒品“不知情”(如被蒙骗运输、误收毒品),或仅有“概括性认知”但无具体犯罪故意,避免认定为故意犯罪。

代购毒品的特殊定性: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一般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2.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划分

若为从犯、胁从犯(如被胁迫参与运输、帮助望风),或仅起辅助作用(如传递信息、提供工具),应主张从轻、减轻处罚;

警惕“特情引诱”:若存在“犯意引诱”(特情主动引诱本无犯意者犯罪),可主张无罪或大幅从轻;“数量引诱”(引诱超量交易)则可对引诱部分的数量不予认可。

二、证据辩护: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

1. 物证、书证的合法性

审查搜查、扣押程序:是否有合法搜查令(紧急情况除外)、见证人是否适格、扣押清单是否完整,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排除;

毒品同一性存疑:若毒品封装、保管记录不全(如无同步录像、编号混乱),可能影响“毒品来源与被告人关联性”的认定。

2. 鉴定意见的质证

毒品成分与纯度:鉴定报告是否明确毒品类型(如海洛因、冰毒、大麻)及纯度,若纯度极低(如甲基苯丙胺含量<5%),可在死刑案件中主张“社会危害性较低”;

数量计算争议:称重是否扣除包装、是否存在“特情控制下交付”的数量扩大(如引诱交易的虚拟数量),需结合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综合判断。

3. 言词证据的矛盾与印证

同案犯供述的一致性:若存在串供、逼供可能,或供述细节矛盾(如时间、地点、分工不一致),可主张证据不充分;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如“借用车辆运输”“代收包裹不知内容”,需结合客观证据(如物流信息、通话录音)验证真实性。

三、量刑辩护:挖掘从轻、减轻情节

1. 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坦白、立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协助抓获同案犯等,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未遂:如在运输途中主动放弃、交易未实际完成(因警方介入未交付),可主张减轻处罚。

 

2. 酌定从轻情节

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因生活所迫或受诱惑参与犯罪;

社会危害性较低:毒品未流入社会(如查获于运输途中)、数量刚达入罪标准、用于个人吸食的少量代购等;

家庭、身体因素:如哺乳期妇女、重大疾病患者,可争取取保候审或适用缓刑。

3. 死刑案件特别辩护

缺少毒品含量鉴定意见,则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强调“数量刚达死刑标准”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如武装掩护、累犯);

结合纯度、特情引诱、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主张“可不立即执行”。

四、程序辩护:关注诉讼程序瑕疵

1. 管辖权异议:若侦查机关无管辖权(如跨区域案件未依法移送),可能导致程序违法;

2. 超期羁押救济: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因程序拖延影响实体裁判;

3. 鉴定程序瑕疵:鉴定机构/人员资质、检材来源记录不全,可申请重新鉴定或排除鉴定意见。

五、辩护策略实务建议

1. 早期介入与证据固定

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细节(如毒品来源、交易过程、是否受威胁),同步申请调取监控录像、通话基站数据、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对“特情介入”案件,申请调取特情人员身份、审批手续、控制下交付的内部记录,核实引诱情节。

2. 类案检索与司法政策运用

参考当地同类案件判例(如毒品数量相近、情节相似的量刑幅度),提出“同案同判”主张;

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零包贩卖”“以贩养吸”等情节较轻案件,争取不起诉或轻判。

3. 沟通与协商技巧

与公诉机关沟通证据疑点,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或“罪名变更起诉”(如将“贩卖”改为“非法持有”);

对事实清楚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换取量刑优惠(如建议量刑降低20%-30%)。

总结

毒品案件辩护需兼顾“定性准确”与“量刑优化”,核心在于通过证据分析瓦解控方指控逻辑,同时结合法律程序与司法实践争取有利空间。

建议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如毒品类型、数量、涉案环节、被告人主观状态)制定个性化方案,必要时借助鉴定专家、侦查程序专家辅助辩护,提高辩护效果。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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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200+篇文章,3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八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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