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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指引

2021-06-23 14:17:57   6921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吸收公众存款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名义、分工、方式、手段等;

⑶所吸收存款的存款人范围、身份及存款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去向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详细经过;

⑷是否经人民银行批准、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是否曾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⑸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分工及共同犯意下实施的行为。

2.被害人陈述:

被非法吸收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及造成财产损失结果等。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手段、数额;

⑵参与存款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与案件有关的情节。

⑶经办人关于经办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款的去向等。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及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购买的财物等;

⑵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数额、去向及过程等的存款凭证、记账凭证、票据、账簿、广告、说明书、宣传单、利率计算表、银行存单等书证。

5.鉴定意见:

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单位的经营状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给公众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的文检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会计鉴定及估价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包括现场和物证的勘查图、照片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反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未兑付额或其他损失情况等录音、录像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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