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是否明知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单位的应纳税率、纳税申报及已纳税情况;
⑶逃税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逃税数额、情节等。
2.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明知偷税而追求该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⑵逃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逃税数额、情节等;
⑶证明犯罪嫌疑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证言。
3.物证、书证:
⑴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发票以及生产、经营的货物,伪造、变造、销毁上述账目凭证的作案工具等。
⑵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纳税义务或负有扣缴义务的证明;
⑶行为人“已纳税额”方面的书证包括已纳税金、待扣税金会计账簿,各种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⑷行为人“应纳税额”方面的书证包括涉嫌逃税犯罪的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账簿;
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税款报告表以及与代扣代收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应扣缴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书证;
⑹涉案单位的库存原材料、货物等,涉案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款项的情况;
⑺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及送达证明,包括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及罚款收据等书证;
⑻其他涉嫌逃税犯罪的会议记录、相关文件等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⑴文检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税务机关出具的审计鉴定意见;
⑵相关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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