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预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
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身份信息,确立的帮规及对组织人员实施奖惩情况;
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
⑸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势力范围等情况;
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的动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2.被害人陈述:
⑴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证实自己所受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结果等;
⑵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证实受到侵害的详细情况;
⑶被害单位的知情人证实本单位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等情况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等。
3.证人证言:
⑴关系人、目击人等知情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势力范围,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的重大影响等证言;
⑵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其所知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机构、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及自己被拉拢、收买的情况等证言。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帮规、书信、账本等;
⑵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活动场所、经营场所或者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工资表、会议表、任命书、保证书等;
⑷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权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证明材料,金钱、票据、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⑸违法所得、数量、去向等;
⑹枪支弹药、刀具、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车船拍照等。
5.鉴定意见:
⑴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及被惩戒人员所受到的伤害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鉴定意见、涉案文书笔迹、印鉴等文检鉴定意见;
(3)物品估价鉴定意见和产权文书鉴定意见;
⑷其他技术鉴定,如精神病鉴定、枪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关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的人身检查笔录及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对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检验及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⑴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
⑵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带、录像带;
⑶重大犯罪现场的录像资料;
⑷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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