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动机、目的;
⑶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方式、次数、经过等;
⑷赃物及收益的来源、种类、数量、主要特征、交易价格、去向等;
⑸共同犯罪的,各犯罪嫌疑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和相应的行为、后果等情况。
2.证人证言:
与行为人、“本犯”间的关系,以及所知悉的行为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事实情况等。
3.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资金、赃物原物及照片;
⑵便条、收据、发票、证明信、账本等;
⑶车船牌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交易凭证、所有权转移凭证、标识、说明书等。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⑵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辨认、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⑴赃物价格鉴定意见;
⑵物证、书证的指纹、文检、物品及其他技术鉴定等。
6.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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