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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11号)第2条;(关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2条。(关于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管理条例》第48条(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合同登记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66条(进出口货物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事实
1、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是虚构的公文、证件、印章就不构成本罪,如果利用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作为犯罪手段按照实际的情况按罪论处。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满足一定的情节。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用作违法犯罪的相关刑事侦查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法规等;
3、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具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条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受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受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寄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邮件、快递单据、交易现场监控录像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要查明以下情况:犯罪起因、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家之间的共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使用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需求或者通过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获利的目的、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是否明知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不包括个人、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短信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数量、动机、目的,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5)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案件线索来源”还要查明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联系方式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查证犯罪事实 ”还要查明涉案公文、证件、印章的真伪及件数。一般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供述;(2)相关证人证言;(3)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印章(含照片)及辨认笔录;(4)相关单位出具的公文、证件、印章原件(样章、鉴定样本),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函、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等。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作案动机及目的”还要注意查明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屏等电子数据。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应查明以下基本证据:
(1)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及其他危害后果”,要查明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且在立案时确已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涉案公文、证件、印章是否被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他人用作违法犯罪,是否造成恶劣影响,动机、目的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以及证明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来源和去向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或被害单位陈述、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屏、手机通话记录,以及相关合同、快递单据、收据、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财务凭证等;
(2)证明被害人或家庭人员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自伤、自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3)证明退赃退赔、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谅解情况的谅解协议、收条、转账凭证等。
(二)不同类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伪造型和买卖型两种类型。
2、伪造型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案件。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含照片)及辨认笔录;(2)鉴定意见书、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的鉴定样本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函、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明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证据;(3)通过买卖或其他途径获取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在查证伪造型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时,要高度重视现场搜查和赃证物品查扣工作,在搜查生产、加工、储存等犯罪窝点时,既要查扣涉案赃物,也要查扣涉案印章、模板、电脑、打印机等制假工具,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辨认。
3、买卖型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及身份证件的案件。
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至于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自产自销型。即犯罪嫌疑人出售自己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案件;
(2)既买又卖型。即犯罪嫌疑人从他人处购得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价牟利的案件;
(3)单纯购买型。即犯罪嫌疑人从他人处购得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自行使用的案件。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含照片)及辨认笔录;(2)鉴定意见书、相关单位出具的鉴定样本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函、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明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证据;(3)作为交易对方的证人(或者同案关系人)所作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屏及相关合同、快递单据、收据、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明交易过程的证据;(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在查证买卖型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时,要重视对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查扣工作,及时将涉案赃证物品查扣到案;若无法查扣的,要及时收集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同案关系人证言等证据,以固定事实。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重点审查的印证关系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取样笔录、清单、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能反映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流转、账款往来的相关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复函、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与作案时间、地点是否能够形成逻辑关系;
(3)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吻合;
(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当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等。要查明犯罪的起因、事先是否有预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是否明知、对共同犯罪是否明知等情况。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证据链条一般分为七环,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分别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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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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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他人报案而获知线索的案件中,还应当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报案材料等串并案件来的线索。 |
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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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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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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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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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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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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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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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 |
单位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任职证明 |
涉及单位组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需要查明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身份,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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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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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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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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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证生产型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时,要高度重视现场搜查和赃证物品查扣工作,在搜查生产、加工、储存等犯罪窝点时,既要查扣涉案赃物,也要查扣涉案印章、模板、电脑、打印机等制假工具,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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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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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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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相关单位出具的印章原件(样章、鉴定样本),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函、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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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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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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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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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证件的真伪及件数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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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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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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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相关单位出具的印章原件(样章、鉴定样本),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函、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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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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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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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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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前科劣迹及累犯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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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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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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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危害后果 |
嫌疑人供述 |
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屏、手机通话记录。相关合同、快递单据、收据、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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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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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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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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