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时间;
(2)为犯罪所做的准备;
(3)拟用的犯罪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时间、地点、方式手段、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刻刀)、对象、后果;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种类、特征、数量;
(3)违法所得情况。
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是单位的,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单位代码等。
2、对发现犯罪的陈述。包括:
(1)发现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及损失等情况;
(2)包括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
( 三 )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明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伪造、变造、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样式、证件样式、印章样式等原及照片;
(2)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刻刀)等原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收据、发票、帐簿、记帐凭证、非法所得的走账记录;
(2)被害人(单位)材料,包括: 机关证明、公文、证件、印章的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五)鉴定意见
包括:
(1)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的文检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价格鉴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伪造变造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伪造变造设备、涉案公文印章、及其他物证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周边搜索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伪造变造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设备及其他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与其他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伪造变造现场监控视频;
(2)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3)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 八 )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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