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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强迫交易罪证据指引

2021-07-05 16:35:58   5895次查看

作者:高建、朱兴亚等

转自:刑事正义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购买链接:https://item.jd.com/13096064.html。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既可以是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提供者,也可以是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和享受者。自然人犯本罪,应为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的是,虽然本罪也具有以暴力、威胁作手段的特征,但强迫交易的基础还是真实的交易经营活动,只是交易经营活动违背了其中一方的自由意愿而已,突出表现为强买强卖,因此本罪主要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这也是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原因。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从司法实践看,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一般有贪图利益的动机。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实施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手段,而威胁主要是指对他人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暴力、威胁手段都能够让对方产生心理强制,从而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或不交易。暴力、威胁的对象既可以是交易、服务、竞争关系的对方,也可以是有关的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比较轻,尚不足以达到迫使他人无法反抗的地步,也不能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如果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则按照牵连犯“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

强迫交易的行为可分为五类。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只包括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对此作了修改,在原来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新的犯罪行为: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强迫交易罪可以涵盖商品、服务、投资等领域的交易或竞争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根据强迫交易的金额、次数、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结果等因素判断,具体详见下文“常见疑难问题”。

【取证指引】

强迫交易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一般结伙作案、团伙作案,涉嫌共同犯罪。

(2)涉及的行业和领域范围广,案件的受害人也多,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有在商贸集市、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还有在美容旅游、搬家装修、食品蔬菜等民生领域恶意抬价、强制垄断的。近年来,涉互联网强迫交易行为日益多见,以小区为核心垄断建筑材料供应和搬运服务的装修型强迫交易也集中爆发。

(3)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经常表现为为谋取经济利益、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而采取堵门、阻工、闹事、控制破坏交通、殴打辱骂等方式,强迫他人退出竞争,迫使他人与行为人发生交易。

(4)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具有长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履职,欺行霸市,称霸一方,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有的犯罪团伙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涉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主体证据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有关自然人和单位的主体证据内容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中关于“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明知违背对方意愿、有违市场交易规则,仍然强迫对方交易或不交易的主观心态的证据。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确定以下事实:

(1)强迫交易的动机、目的、起因和预谋情况;

(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分工及犯罪预备的经过;

(3)单位犯罪的,还需要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签批文件、单位账目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强迫交易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公诉案件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 260页。】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是指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五类强迫交易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的证据,如组织人员强行堵工、拦路、言语威胁等;

(2)受强迫而进行交易或退出竞争的证据,如购物发票、收据、付款凭证、交付的货物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股权转让协议、退出投标拍卖程序的文书等;

(3)违背被害人意愿、正常市场交易规则的证据,如能证明市场交易价与犯罪嫌疑人出价存在差距的商品价格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工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4)情节严重的证据,如造成他人受伤的医院病历资料、鉴定意见,实施多次强迫交易行为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能反映强迫交易数额的书证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主要的证据种类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强迫交易行为持续的时间、发生的地点、参与人、指使人,采取的暴力、威胁手段,犯罪工具的来源、去向,强迫他人交易的商品、服务的种类/项目、数量、价格/费用,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方式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股份、债券的价格、经过,强迫交易获利的数额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书证、物证,包括商品价格表、装修搬运服务协议书、居间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收款收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借记卡交易明细、照片、发票、账簿、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原物等;

(5)鉴定意见,包括法医鉴定意见、价值评估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包括现场和物证的勘查图、照片和笔录等;

(7)其他证据,如报案材料、接警出警工作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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