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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之决战在法庭

2021-04-16 14:00:22   5526次查看

导语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最显著的特点是对抗制。只有经过双方唇枪舌剑的较量,案情真相才可以水落石出。
在我国,法庭发问也是揭露案件真相的重要环节。

01  【故事简介】一起递烟引发的命案

张重生是深圳万千外来务工人员的普通一员,由于长期在深圳奔波,夫妻感情破裂,儿子由他抚养。他留下了13岁的儿子小张在河南老家读书,孤身一人准备在深圳干出一番事业,赚钱给小孩读书,给小孩最好的教育。
在深圳摸爬滚打几个月后,张重生在一家麻将馆看店,也算是有点小成绩,收入稳定,也认识了不少朋友,经常会几个朋友一起在外面吃饭、吃宵夜。
一天晚上,张重生的老乡郭翔叫他一起去给刚刚认识的黄丽庆祝生日。那晚上,大家在KTV里都玩得很开心,喝得也比较多。张重生、郭翔、潘飞、余永、黄舟、钟伟和啊七觉得意犹未尽,带着KTV唱歌认识的新朋友红红和小雪去附近一起吃砂锅粥。
刚刚在砂锅粥坐下来不久,张重生借了郭翔的摩托车钥匙出去了。在这个时候,小雪遇到了她的老朋友冯某和他的曹某、贾某等几个朋友。潘飞看冯某和坐在自己旁边的小雪搭讪,还想把小雪拉走,暗暗感觉到不爽。潘飞起身,拉着小雪,问对方是什么人?潘飞拿出烟,给冯某递过去。冯某看都不看,只想把小雪拉到他们那一桌去吃宵夜。黄舟正在进去店里面拿充电的手机,忽然听到“你再说一句!”,还没反应过来,回头看到双方由此吵了起来,混乱之中,潘飞这边的几个人和冯某这边的几个人就打了起来。郭翔拿着玻璃瓶在桌上敲碎了,大喊“大家都住手!”余永、啊七看着朋友被打,也加入了,踹了几脚,分不清是打架还是劝架。钟伟拿着破碎的玻璃瓶砸向了冯某的头,就在这时,冯某脖子上的血喷了出来,冯某用手捂着脖子跑了出去。潘飞看着他跑掉也顺手拿着凳子向冯某砸了过去。冯某的两个朋友混乱之中也被人打伤。冯某刚跑走,张重生不知道什么时候回到了现场,他看到现场混乱,还帮郭翔跟冯某的朋友曹某吵了几句。郭翔用家乡话跟张重生聊了几句,然后大家都各自骑摩托车回家了。
第二天,张重生在微信群里才知道,昨天晚上的冯某死了,脖子大动脉被玻璃割伤失血过多死亡了。
出现重大命案,派出所马上出动,市侦查局用最快的时间侦破了案件,抓获了张重生、郭翔、潘飞、余永、黄舟,而钟伟、啊七跑掉了。后来啊七被抓获归案,另案处理。
本案经过近一年的缜密侦查,没有查获到现场的任何视频监控,在现场玻璃瓶上没有提取到任何相关的痕迹物证。本案全凭同案犯、被害人、证人等人的言词证据定案。
开庭前半个月,法律援助处指派了莫丽冰律师担任张重生的律师,她在会见张重生的时候,了解到张重生并没有参与打架,在打架结束的时候,张重生才回到现场,但是他说喝多了,所以说不清楚自己开摩托车去了哪里以及做了什么。张重生在会见笔录上写到:“本人坚持无罪辩护!“,并且签名和按手印。
虽然张重生声称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可是莫律师在卷宗里却发现了不少不利于张重生的证据,从第一被告人郭翔,第三被告人余永,第四被告人黄舟都称张重生当时在现场,但是不知道他有没有打人。而第二被告人潘飞,却指控张重生有用脚踹死着冯某。还有冯某的朋友曹某也称张重生有打人。

02  法庭之上,暗潮汹涌,孰是孰非?

不管是同案犯还是证人,他们的证词很少会从头到尾都是假的,也许大部分是真的,但是关键部分才可以说谎。当他们坐在法庭之上,不需要像西方一样对着圣经发誓,也不需要对着国徽发誓,他们能够对着自己的良心发誓,已经是不错了。但是能坐在法庭上接受询问的人,有多少个人会跟本案是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
张重生作为被告人,坐在法庭之上说自己没有打架,可以说是人单力薄。
如果想了解张重生究竟有没有参与打架,还需要通过对同案犯的发问才了解,本案的证人是不会出庭接受询问的。
究竟案件能不能水落石出,张重生有没有参与本案?就看法庭调查了。

法庭发问

PART 1 莫律师问第一被告人郭翔

律师:打架的时候,持续了多久?
郭翔:一分钟左右。
律师:当时张重生是否在现场?
郭翔:打架的时候他没有在现场,他拿了我的摩托车出去了。

 

PART 2 莫律师问第二被告人潘飞

律师:当天晚上你是否看见张重生借了郭翔的摩托车出去了?
潘飞:没有看见。
律师:在打架的时候,张重生是否在现场?
潘飞:在现场。
律师:张重生有没有参与打架?
潘飞:当时乱哄哄的,我没有注意。
律师:张重生是如何离开现场的?
潘飞:是骑摩托车离开的。
律师:你们打架的时间持续了多久?
潘飞:很短时间。

 

PART 3 莫律师问第三被告人余永

律师:请问你是否有看见张重生当天晚上和你们一起吃宵夜?
余永:没有注意张重生。
律师:你是否了解张重生有无借陈德高的摩托车出去?
余永:我不清楚。
律师:在发生打架事件之后,你在什么时间点看见张重生?
余永:我从厨房出来后才看见张重生的,我从厨房出来的时候就已经看见张重生了。

 

PART 4 莫律师问第四被告人黄舟

律师:在案的除了你之外,其他四个被告人是否在场?
黄舟:郭翔、潘飞和余永在,走的时候看见张重生,刚开始的时候我睡觉没有看见他。
律师:你第一眼看见张重生是什么时候?
黄舟:他坐我车走的时候看见,之前我睡觉没有看见他。

 

PART 5  公诉人问第五被告人张重生

公诉人:你当时吃宵夜的时侯是否在?
张重生:不在。
公诉人:你系什么时候到场的?
张重生:打完架之后オ到的
公诉人:吃宵夜的时候你是否有来过?
张重生:吃饭的时侯来过。吃宵夜没有来过。
公诉人:你是如何来的?
张重生:打电动车来的。
公诉人:谁叫你过来的?
张重生:潘飞。
公诉人:你来的时候是否有看见他们打架?
张重生:看见他们从沙锅粥店里面跑出来,但是没有看见他们动手。

 

PART 6   莫律师问第五被告人张重生

律师:你有没有见过被害人?
张重生:没有。
律师:你是否可以辨认出被害人?
张重生:不可以。
律师:你在砂锅粥店停留了多久才离开?
张重生:三分钟左右。
律师:有谁可以证明你没有打人?
张重生:郭翔和潘飞。

03 峰回路转,棒打伪证

本案一审庭审结束以后,一审判决五个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郭翔有期徒刑13年,潘飞11年,余永6年,黄舟5年,张重生4年。莫律师发现判决书上的事实部分认定错误,为张重生撰写上诉状和辩护词,并且制作了《张重生无罪证据一览图》,经省高院书面审理,决定发回重审。

一审再次开庭,这次法庭之上,其他被告人关于张重生的部分的证词基本上和上一次保持一致,但是第二被告人的证词却出现了极为危险的情况。

法庭发问

PART 7   莫律师问第二被告人潘飞

律师:你们吃宵夜的时候,张重生在不在场?
潘飞:在场。
律师:他的位置是怎么样的?坐哪里?
潘飞:……不记得……
律师:你有没有看到张重生动手打人?
潘飞:有。
律师:他打了谁?怎么打的?
潘飞:他打了冯某的朋友贾某,用脚踹的。
律师:你当时在干什么?
潘飞:我当时在劝架。
律师:打架持续多长时间?
潘飞:几分钟,很快。
律师:你侦查阶段称张重生踹了冯某,上一次开庭说场面混乱你没看清楚张重生有没有打人,这一次说他打的是另一个人贾某,你怎么解释?
潘飞:……记不清楚了……【无法自圆其说】

第二次庭审,莫律师着重对各个被告人发问吃宵夜的具体情形,打架持续的具体时间还有张重生不在打架现场的证据,由此证明张重生在没有吃宵夜的情况下,不清楚案件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不具备作案的动机;打架具有偶发性,时间非常短暂,张重生不具备作案的条件以及作案的时间。
潘飞突然改证词称张重生有打人,让人始料未及,但是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不是单个人的指控能定罪的。

04 目光不断往返客观事实与证据印证规则之间

综合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1、潘飞的证言不可信,前后出现反复,而且上次庭审明确表示不清楚张重生有没有打人。本案的其余的四名同案犯,一名明确张重生没有打人,两名明确吃宵夜的时候没有看到张重生,第一眼看到张重生是他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的时候。关键的第二被告人的指控前后矛盾,他称张重生殴打贾某,但是贾某本人都没有称遭到张重生的殴打,并且无法辨认张重生。
2、另一名被害人一方的证人曹某是唯一能辨认张重生的证人,声称看见张重生有参与斗殴。但是现场有其他证人看到张重生与曹某在现场有吵架的行为,不能排除曹某是因吵架行为而辨认出的张重生,而不是打架行为。
3、本案的女主角小雪和红红无法辨认张重生。
4、本案最关键的证人是现场的第一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是随同本案被告人一同到了砂锅粥店吃宵夜的人,他全程目睹吃宵夜的过程、纠纷引起的经过,并且明确提出张重生打架的时候不在现场,拿着郭翔的摩托车钥匙出去了,打完架才回到现场。第一证人的证词与第一被告人的证词相互印证。
5、啊七后面被抓获归案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参加打架的事实,但是他无法辨认张重生。也就是说:本案中现场参与打架的啊七,打架结束后就逃匿,而张重生也一直在羁押,两人之前也不认识,啊七不能辨认张重生,印证了张重生不在打架现场的合理怀疑。

05 可视化PPT助力法官查明真相

本案由于涉案人员较多,经过上述的分析,大家可能仍然无法分清人物关系以及对应每个人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法官也一样,将近2000页的卷宗,证言里有大量“高个子”“矮个子”“黑衣服”的表述,人物关系错综复杂。为此,莫律师特意原创了《证词可视化一览图》,其他同行若有需要可以借鉴,仅供参考。我在一审开庭前提交给法官,法官可以拿着PPT进行法庭调查。

从这个PPT里,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个人的身份,以及每一个人对每个被告人的辨认情况,客观公正地看待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揭露案件的真相。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事后跟莫律师交流,称这份材料也帮助了他的当事人黄舟实现无罪释放。

特别法律声明:

以上故事改编于莫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虚实结合,案件经法院公开审理已经终结,判决书已经生效,前三位被告人已经移送监狱服刑,张重生和黄舟已经无罪释放。文中所有的名字都是代称,如有雷同,实属巧合。本文仅供法律人研究探讨业务使用,请同行们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本文图片引用于《交叉询问的艺术》经典著作的封面。

重生,寓意“涅槃重生”。

2015年10月16日,W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粤03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w君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W君不服,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刑终1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8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深检撤诉(2018)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赔偿请求人W君的起诉。
2018年9月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深检刑不诉(2018)176号,决定对W君不起诉,并于当日将W君予以释放。

2018年11月20日,W君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300685.44元,案件终结。

案件虽然完结了,但是作者对冯某生命的消逝感到哀悼与惋惜,希望冯某的家属可以早日振作。希望以此文提醒大家平日生活里少一些争吵,多一些谅解与包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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