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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放火罪证据指引

2021-07-07 11:07:53   7110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犯罪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动机、目的;

⑶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去向等;

⑷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详细经过,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⑸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的具体行为等。

2.被害人陈述:

案件起因、经过、被害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特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结果、对案件的诉讼请求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

3.证人证言:

⑴发现人、抢救人、单位等知情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引火物、助燃物的来源;

(2)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特征、经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情况等。

4.物证、书证:

⑴引火物、遗弃物、助燃物、作案使用的容器、包装物、未燃尽的物证、痕迹;

 (2)引火物、遗弃物、助燃物、购买点燃物的发票等物证及照片;

⑶烧毁财产的清单、产权证等各类证书、经济损失价值认定材料等;

⑷气象资料或其他反应火灾时气象条件的材料等。

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

⑴记载犯罪预谋、预备现场、实施引燃现场、存放犯罪工具现场、遗留物品现场等勘查图、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⑵物证勘查图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⑶对人身、尸体的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

⑴对死亡、烧伤情况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对 指纹、足迹、压痕、蹭痕、现场遗留物、起火点、火因、血迹等鉴定意见;

⑶财产损失审计鉴定、会计鉴定、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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