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雅室宁亭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立案标准:本罪属于行为犯没有数量要求,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公安机关均应予以立案追诉。但是,如果只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仅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三、【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事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立案标准: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立案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事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
八、【容留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容留2人以上卖淫的;
2、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卖淫的;
3、1年内因容留卖淫被行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九、【赌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事立案标准:
1、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常业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其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其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其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立案标准:
1、开设赌场罪,属于行为犯,一般实施了该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2、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其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其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其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应予立案追诉:其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其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4、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应予立案追诉:其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其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其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其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其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5、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立案追诉:其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其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其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其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其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其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其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其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其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