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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为救婴儿连闯3红灯 家属拒绝作证 证人真的可以拒绝作证吗?

2021-08-12 13:06:32   3969次查看

12月13日,据媒体报道,东莞网约车司机艾先生接到一张订单,乘客是一家四口。没想到乘车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当时乘客中的一名婴儿突发疾病,出现呕吐晕厥、失去知觉,艾先生连闯三个红灯将孩子送医。为此,他将要面临被扣18分、罚款并吊销驾照的处罚。

如果需要撤销行政处罚,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但婴儿家属却拒绝作证,说闯红灯和自己一家没有关系。案件一经报道引发热议,乘客这么一家子的行为着实让人心寒,有网友评论这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

图片来自新闻截图

一、这个案件背后有许多的情理、法理关系,但是焦点问题是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下,证人真的可以拒绝作证吗? 

关于这个问题,只能说情况还真的很复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证义务都有不同的规定。

1、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并且,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相应的,因为刑事案件的严肃性,证人如果拒绝出庭作证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193条规定,如果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可以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的拘留。

2、其次,在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在民事诉讼中,更尊重意思自治,证人拒绝作证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3、最后,在行政案件中根据《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关于证人作证的义务。

看到这里,我想各位已经得到答案了,本案只是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婴儿家属如果拒绝作证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是道德值得诟病。

二、但是各位看官不要急,要认定案件事实,证人证言只是一方面。从这案件来说,就算交警部门不能取得证人的证言,但是从一个侦查人员的角度来说,尚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艾先生的清白。

例如:①查看网约车的订单记录,可以得知乘客以及婴儿的信息,再到医院调取相关病例材料,一比对自然能够知道艾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②交警还可以调取路口的高清摄像视频记录,以目前的技术能力,高清摄像头可以清晰的看到车内情况,也能够印证案件事实。

三、如果能够取证证明艾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法律还会处罚艾先生吗?

答案是,不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艾先生为了将突发疾病的婴儿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形,正是属于上述条文中规定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的情形。本案中,是艾先生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属于紧急避险情形。从法理学上来说具有正当性,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当进行处罚。甚至,艾先生见义勇为、救助危难的行为十分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表彰。毕竟,南京一个“彭宇案”已经让中国几千年来传承的见义勇为行为遭到了质疑,道德水平出现了社会性的滑坡,实在是不能再让好人寒心了!!!

四、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就是本案的执法以及法律适用背后是值得深思的法律价值问题,法理和情理之间应该如何取得公平、公正的价值平衡。

法治社会的建设增强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老百姓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更关注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如何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简简单单的依靠纸面的法律条文,还应依靠执法、司法人员的公正办案。执法是法律的生命,法律人常说的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艾先生以网约车司机作为职业,如果执法机关简单生硬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艾先生进行处罚并吊销驾照,案子是结了,但是艾先生一家老小可能都依靠着这么一份平凡简单的工作养活着。在社会内卷化的后疫情时代,就业、收入已然成为社会公众最敏感的那一根神经。每一各看似平凡的案件或工作背后可能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人生,甚至是一个家庭的人生都可能因此改变。

五、法律有调整社会关系和引领社会价值观的重要功能。

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更是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意义和影响不可谓不深远。而从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是仅仅将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还是将法律演进为符合道德和社会价值的现代化法律,一直是各个学派争论的焦点。

案件导致的价值冲突不可避免,本案中存在着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交通管理秩序的价值冲突。法律可以解决价值冲突,道德也有助于解决价值冲突,执法者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价值冲突时,必须首先考虑价值位价原则。人的生命健康权绝对优先于交通管理秩序,这是符合中国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的。

结语和题外话

在法治越来越完善的现代社会,有时候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各位看官老爷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不要慌,要有证据收集固定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如果不知道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最好的方法是报警,或者委托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解决,毕竟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做最好。例如各位司机朋友如果看到这篇文章,建议要在车上装一个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能够记录车辆运行情况,也能录到车上的对话声音。本案中的这艾先生如果能够提供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图像,以及事情经过的对话录音,将直接能够自证清白。同时,行车记录仪也是各位司机朋友自我保护的最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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