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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们的逃税“神器”?什么是阴阳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1-08-13 10:47:53   5157次查看

近日,郑爽的前夫张恒在社交媒体上爆料,郑爽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时对1.5亿片酬不满意,想要1.8亿,最后谈到1.6亿,知道高片酬不合法,并且为了逃脱高额税收,郑爽签订阴阳合同,1.6亿变成了4800万片酬。

     郑爽高达208万的日薪惊呆了广大吃瓜群众的同时,一个熟悉的词语“阴阳合同”再次暴露出来。2018年前后,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范冰冰使用的逃税方法和郑爽如出一辙,都是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偷逃税款。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阴阳合同实际上是指双方虚假行。以郑爽的阴阳合同为例,郑爽和制片公司合意签订的是标的额1.6亿元的演出合同,但是如果按照1.6亿元的合同标的缴纳税款数额更高,而且涉嫌违反广电总局的艺人限薪令。于是,双方签订了另外一份4800万元的虚假合同,并以该份合同申报税款。在这两份阴阳中,1.6亿元的合同是双方不想为外界知晓的,是所谓的阴合同。而用于应付税务机关和公众的4800万元的合同是阳合同。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阴阳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法律行为,即阴合同和阳合同,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要独立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146条的第一句是认定的是阳合同即4800万元合同的效力,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双方在签订4800万元虚假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4800万元的虚假合同不在双方之间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4800万元虚假合同无效的事由不是因为该份合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是双方虚假行为从基础结构上就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效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该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并且双方有受到该民事法律行为拘束的意思。再回到本案,郑爽和制片公司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1.6亿元的合同在双方之间生效,4800万元的合同不在双方之间生效。因此,4800万元的合同是双方虚假行为,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无受该虚假合同约束的意思。因此,4800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法律效果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会在双方之间产生权力义务。

那么,1.6亿元的隐藏合同效力如何呢?根据上述《民法典》第146条第二句话的规定。1.6亿元的合同是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单独判断。简而言之,如果1.6亿元的隐藏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有效。在此,又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1.6亿元的合同违反广电总局的限薪令,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呢?并不会,笔者在之前的其他文章中也分析过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民法上的分类,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规定是违反则当然无效的规定,例如买卖枪支的合同直接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属于我国禁止的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而管理性法规则是国家、行政机关等为了方便管理而制定的管理性规定,比如某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图书销售,而该企业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虽然超出了经营范围违反了工商的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仅仅是管理性规定,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同理,广电总局的限薪令也只是管理性行政规定,因此1.6亿元的合同在双方之间有效。也就是说,郑爽必须按照1.6亿元的合同缴纳税款。

三、阴阳合同为何屡屡成为逃税的工具?

其实,阴阳合同不仅仅存在于电影娱乐行业,它广泛存在于建筑工程、二手房买卖等行业。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双方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一般并不需要到行政机关登记批准,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合同就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例如郑爽、冰冰等人和电影制片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要签订就会生效,合同拿回各自家中神不知鬼不觉,隐蔽性极强。而双方作出的虚假阳合同拿到税务局报税,不知不觉间就可以偷逃巨额税款。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看完明星们的骚操作,有些朋友不禁会问,为什么小平头百姓盗窃1500元就被认定构成犯罪,明星们偷逃税款上亿元还逍遥法外。笔者在这里科普一下,逃税罪和盗窃罪并不属于同一个罪名,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刑法中逃税罪的最后一款明文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也就是偷逃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为有了上述规定的存在,逃税罪就成了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名一样的行政处罚前置案件。逃税者在被查到偷逃税款后(无论是否主动或被动被查出),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足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机会只给一次,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依旧构成本罪。

关于为何会有这个规定,笔者猜测立法者在制定该规定时目的是为了让逃税者积极补缴税款,避免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但是,目前来看该条款反倒有因为一条鱼放弃整个鱼塘的味道,成了某些人的护身符。

阴阳合同不仅存在刑事风险,也存在民事风险。阴阳合同因为作成了两份符合形式的合同,极易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纠纷,阴阳合同签订后双方基于各种考虑,会分别主张有利于自己的合同在双方之间生效,发生争议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

法经之眼点评:阴阳合同并不是什么“神器”,行为人想要通过违法形式规避风险的同时,新的风险同样随之而来,严格依归守法是最低成本和风险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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