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量刑辩护,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承认被追诉人已经触犯指控罪名的前提下,为说服法院做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裁判之裁判所进行的辩护活动。
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是对立关系,辩护律师选择做有罪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从辩护活动的指向来看,无罪辩护旨在实现推翻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说服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目标,而量刑辩护的目标则是说服法院在量刑上做出宽大的处理;从所采取的辩护策略来看,无罪辩护是从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论证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量刑辩护则在不挑战公诉方指控罪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论证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或者直接对公诉方所提出的从重处罚的主张进行反驳。 而且,无罪辩护既可以依实体法展开,也可以依程序法展开,但量刑辩护只能依实体法展开。此外,理论上,同一个案件中是不可能存在既进行无罪辩护又进行量刑辩护情形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约束导致法院很难做出无罪判决,而是通过从轻量刑的方式来体现无罪辩护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无罪辩护是作为量刑辩护的一种策略存在的。
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辩护律师能不能为明知有罪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被追诉人做有罪辩护而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形较少,反而以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的居多,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李庄二审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陈瑞华教授对李庄案二审的辩护提出质疑,认为在李庄二审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这种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情况,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这里首先应该以“明知有罪”为前提,辩护律师如何“明知有罪”可以通过两方面来判断:一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二是证据证明其有罪。在如何判定“自愿认罪”方面也产生了一个问题,被追诉人向侦查机关自愿认罪是否真是出于内心的“自愿”?一些冤案在当年也是自愿认罪的,比如赵作海当初也是表现为“自愿”认罪,张振风案当年也是“自愿”认罪的。至于证据证明有罪也与自愿认罪面临相同的问题,在目前我国侦查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办案的情形下,有时候很难判断证据是否在在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下产生的,并且其真实性也存在疑问。
虽然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不附属于委托人,但其辩护权源自委托人。由于被追诉人处于被追究、讯问的特殊地位,人身自由往往处于不同程度的限制状态,而且大多数被追诉人不懂法律,对辩护方式、技巧知之甚少,也很难收集或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并从法律上提出辩护主张,自我辩护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加上存在自我辩护会被法官视为“拒不认罪,从严处理”的忧虑,因此往往不敢大胆充分提出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正因如此,辩护律师应当忠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通常做法是辩护律师如果发现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和案件证据有疑点,有必要做无罪辩护的,首先会跟被追诉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说服他接受无罪辩护的方式,被追诉人仍然不接受的,辩护律师一般会首先尊重他的意愿,在辩护律师反复斟酌后认为确实有必要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选择无罪辩护。
注释:
1、陈瑞华:《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年第8期。
2、对此,李庄的辩护人陈有西则反驳说,“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大污点。”并认为陈瑞华教授的观点“是学者一厢情愿的想法,略显书生气”。
3、韩冰:“律师如何独立辩护,谁说了算?“载法律界网: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8-19/28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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